我所近日收到來電諮詢,問題如下:

1998年甲的房屋拆遷,甲原房屋面積爲200平米,安置房面積爲240平米。一比一安置,200平米部分甲以安置優惠價購得,40平米部分甲以市價1200元每平米購得。同時,安置房位於4層,1-3層由於面積較小,安置房基本沒有超出部分,5-6層則以商品房形式出售。2018年,甲的安置房又面臨拆遷,地方政府根據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確定了補償標準。商品房和安置房部分補償款無異議,標準是38000元每平米。但地方政府對甲房屋的超出安置40平米部分要求以1200元每平米收回,與正常價差距超30倍。地方政府的這種行爲可行嗎?如果違法,甲應該如何維權?

答覆:

現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房屋徵收的補助和獎勵制度,通常各地的做法都會允許拆遷安置房的面積在1:1的基礎上高出幾平米,或多出部分以優惠價出售給安置戶,這部分面積當然歸其所有,不存在產權爭議。1991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2001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補助和獎勵沒有規定,但地方政府爲保障居民的住房水平不下降、受託的拆遷公司爲加快拆遷進度,實踐中也大都存在一定的獎勵政策,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應肯定其效力。

在上述案情中,雖然甲購置安置面積超出部分享有一定優惠,但不影響其產權的獨立完整性。一來當時法律沒有禁止對被拆遷人的補貼和獎勵,甲的情況也並非個例,其可以享有該優惠價;二來優惠力度大約只比當時市價低了不到10%,在正常的價格波動範圍內,交易並無顯失公平,應認定該超出部分購房合同有效。並且,被徵收房屋價值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即使產權存爭議,也不影響評估價值。故甲房屋的安置超出部分也應按一般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可先行協商,協商不能解決的建議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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