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坑躲不過,暗箭更難防”!這些“霸王條款”你遇到幾個?

法制日報記者 趙麗 實習生 李文靜

時而明目張膽、“霸氣”十足

時而又玩起“隱身術”“變臉術”

紛繁複雜、難以名狀

它便是“霸王條款”

“明坑躲不過,暗箭更難防”!這些“霸王條款”你遇到幾個?

有人可能會疑惑:“商家很少與我們籤合同,哪裏能看出是‘霸王條款’?”

事實上,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商家利用“霸王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行爲不時發生。當你在美容卡、健身卡、消費卡上看到“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在購物時瞧見店堂裏掛着“打折商品、珠寶首飾概不退換”,與朋友外出用餐時在飯店裏看到的“禁止自帶酒水”,你就已經是“霸王條款”的受害者了。

當消費者開始梳理那些隱藏在身邊的“霸王條款”時,或許會感到驚訝:“我們這輩子究竟會遇到多少‘霸王條款’啊?”

“明坑躲不過,暗箭更難防”!這些“霸王條款”你遇到幾個?

魅影般無處不在

“明坑躲不過,暗箭更難防。”

這是自研究生畢業後就在北京工作的林曉娟對租房經歷的總結。

“剛來北京時,我在同學的幫助下租了一間面積在5平方米左右的臥室,房間裏只有一張單人牀、一個桌子、一個簡易衣櫃。租金是押一付三,第一次交房租剛好到7月份。交了房租沒兩天,隔壁就搬進來一對夫婦,他們的合同簽到5月,因爲中介和房東籤的合同是到5月份。”林曉娟回憶說,“多交兩個月的錢還不算完。我住的那段時間,沒有人來收過水費。可是,中介竟然以我沒有交水費違約爲由,要求我賠償兩個月的房租,而且必須在3天內搬走。”

後來,林曉娟和中介結算押一付三里省下的錢,“中介以沒時間驗房爲由一直拖着。之前,我曾見過其他人退房的情形,中介經常以房間裏的電器損壞爲由,要求扣款。想到這些事,我就對中介說,房間內所有設施按損壞計算,我只要剩下的錢。聽我這麼說,中介態度立馬轉變,全程微笑”。

最後的結果是,交了四個月的房租,只拿回來一個半月的錢。

“說實話,就是那條‘房屋內傢俱完好,租住期間如有損壞,押金不退,照價賠償’讓多少租房者喫了虧,而且還有苦說不出。”林曉娟說,之後,她在籌備結婚事宜時也中了“霸王條款”的埋伏。

“租婚紗時比較匆忙,店員強調訂單生成之後不能退換。”林曉娟說,她當時覺得這個規定不合理,但也來不及理論,“後來我感覺不合適想退訂單,店員就以各種理由推脫”。

結婚後,林曉娟考慮生孩子的事情,可是工作單位在員工守則和勞動合同裏規定“女職工如果計劃懷孕,必須先經公司批准,否則不享受相關福利待遇”。於是,她備下一份厚禮,和家人專程拜訪了公司某位領導,生孩子的計劃這才得以批准。

林曉娟說,她所在的公司還算是“人道”的。她的一位朋友在另一家企業,那家單位直接明示“女員工3年內不得生育”。

如今,林曉娟的兒子已經上小學了,也加入了思維邏輯培訓、英語培訓的課外輔導隊伍。

林曉娟花了數千元,在一家比較大的英語培訓中心給孩子報了名,培訓中心承諾考試達到95分以上,否則就退款。

第一年,兒子期末考試成績沒有達到目標。林曉娟想問問培訓中心,可還沒開口提退款,對方就指着牆上的告知書說,“考試成績是以我們的爲準,學校的成績不作爲依據”。

“明坑躲不過,暗箭更難防”!這些“霸王條款”你遇到幾個?

“耗不起”的維權

“霸王條款”離我們究竟有多遠?

中國青年報社社會調查中心聯合問卷網,於今年“3•15”前夕對2005名受訪者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85.3%的受訪者現在還會遇到商家的“霸王條款”,“禁止自帶酒水”和“特價商品不退換”是受訪者最常遇到的“霸王條款”。66.2%的受訪者通常能識別商家的“霸王條款”,33.8%的受訪者對此不清楚。

記者調查瞭解到,多數消費者對“霸王條款”比較敏感。除了極少數人稱“已習以爲常”或者“很少注意到”外,有不少受訪者反映,由於合同由經營者制定並提供,消費者雖然心裏清楚也不願意,但個人力量太小,往往只能被迫接受。因此,大多數消費者在面對“霸王條款”侵權時,往往都“不想找事,被迫接受”。

在採訪中,不少消費者向記者提到了一個說法——“最終解釋權”。不少受訪消費者認爲,這一說法是商家使用頻率最高,也是最讓消費者無奈的。

事實上,關於“最終解釋權”引發的糾紛屢見報端,涉及餐飲、美容、百貨購物、旅遊等多個領域,有些甚至鬧上法庭。

記者調查發現,這類案例多出現於會員卡、優惠券、VIP折扣這些“聽上去很划算”的促銷方式中。在名目繁多的說明條款裏,不少商家都會利用“最終解釋權”打埋伏。一旦交易發生糾紛,商家就亮出“護身法寶”,消費者多半忍氣吞聲,自認倒黴。

對於“霸王條款”,林曉娟也曾經試圖維權,但最後的感覺卻是“耗不起”。

不久前,林曉娟在某商場購買了一雙打折皮鞋,可是鞋的內幫掉色,把她好幾雙淺色襪子甚至腳趾都染色了。林曉娟找到商場退換,對方稱一則沒有質量問題,二則“打折、特價商品我們規定是不能退的”。

“我決定理論一下,專門請了半天假。商場人員堅持要我拿出鞋子質量不合格的鑑定證明才退。但一想,耗時間費精力,忙碌的工作耽誤不起。”林曉娟說。

深受“霸王條款”之害的林曉娟,經常和同事開玩笑說,生活處處存“霸王”,電影院“謝絕自帶食品飲料”、餐館要收開瓶費、出門旅遊“發生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負責任”……

專家剖析如何徹底驅散“霸王條款”陰霾

對話人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

劉俊海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祕書長

孟 強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

邱寶昌

三大原因致長期存在

記者

近日,廣東省消委會公佈了對全省餐飲行業的調查暗訪結果,發現餐飲行業存在一些亂收費問題,長期困擾着消費者,其中收取最低消費問題尤爲突出。

劉俊海:多年來一直存在的深層次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是一些企業唯利是圖,違法收益高於違法成本的現狀使“霸王條款”得以存活;第二是監管有漏洞,監管部門旗幟不鮮明、立場不堅定、態度不堅決,使“霸王條款”作爲潛規則一直存在;第三是由於財力不對等、成本外部化能力不同等因素,導致作爲弱勢人羣的消費者在面對“霸王條款”時選擇忍氣吞聲。

呈多樣化趨勢發展

記者

隨着消費者消費行爲的多樣化,“霸王條款”似乎也出現了多樣化的趨勢。

孟強:實體店中的“霸王條款”依然存在,形式更加隱蔽。

邱寶昌:“霸王條款”存在於諸多領域,如:電子商務、在線旅遊、實體店等,但在電子商務中比較普遍,同時也增大了執法難度。互聯網的便捷使“霸王條款”具有跨地域性、及時更新刪除很難查找等特點,對於市場監管不能原樣照搬舊有模式,應採取“以網管網”的方式,用技術手段去克服由於技術引發的問題。

劉俊海:總體看來,“霸王條款”現象正在由傳統合同向電子合同延伸、由壟斷領域向非壟斷領域延伸,甚至在喫穿住行各個方面均有“霸王條款”現象存在。

記者

今年“315”,在媒體對2005名受訪者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有35.4%的受訪者在遇到“霸王條款”時感到無能爲力,6.8%的受訪者覺得無所謂,不想計較。

孟強:這些數據應該比較真實地反映了消費者遭遇“霸王條款”的處境和選擇。從理論上講,當遇到“霸王條款”時,消費者可以拒絕接受,並可以和商家重新商談,或者在被迫接受“霸王條款”之後向法院主張合同條款無效。不過,由於維權成本較高,在權衡各方面得失之後,大多數消費者會選擇放棄維權,或者只選擇成本較低的電話投訴方式,由此導致普遍存在的無力感。

邱寶昌:遏制“霸王條款”,需要從制度上做出改變,要加強完善公益訴訟的法律法規,讓公益訴訟制度在主體上擴大,建立社區消費者協會等使其具有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讓公益訴訟成爲維護更多消費者權益的一把利劍。

治理重點在於標本兼治

記者

對“霸王條款”,除消費者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多舉報投訴外,監管部門應該標本兼治。一方面要加大曝光力度,採取種種處罰措施,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另一方面則要針對這一頑疾,從法律層面對合同的公平性作出明確規範,對“霸王合同”露頭就打。

邱寶昌:當下確實存在部分企業自律失效的情況。面對這種情況,行業協會應當號召行業會員自律,企業也應該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做出高於法律規定的承諾。在執法過程中,需要消費者參與並不是寄託消費者火眼金睛。監管部門對各行業的亂象瞭如指掌,重點是要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更加完善監管部門的管理,對市場進行監管。

記者

在一些企業自律失效的情況下,也需要相關監管部門切實落實已經出臺的法律法規。

孟強:僅靠企業自律是遠遠不夠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爲消費者提供更爲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渠道,並定期展開高效率的合同執法檢查,確保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保護措施落實到位。

市場監管部門的執法檢查主要是行政管理手段,由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產物,具有相對性,所以更多的得依靠合同當事人即廣大消費者來維權,將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運用起來。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應當發揮自身職能,積極行動,根據消費者提供的線索進行調查取證,並提起集團訴訟,對不良商家形成有效懲罰和威懾,從而減少“霸王條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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