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省正式施行《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辽宁规定今后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

本单位车辆未空编之前 不得购置新车

《办法》规定:

本单位车辆未空编之前,不得购置新车。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进行审批,编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

能够满足一般公务出行的公务车,应当继续使用。购置时间满8年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时间满6年的,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公务车可以更新。

普通公务不配实物车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社会租赁

以下情形可以使用公务用车:机要文件交换和特急文件取送;涉密资料取送;参加有关涉密或者紧急会议、大型活动等公务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扶贫;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紧急公务;由各级领导干部带队、2人(含)以上的下基层调研、检查;公务接待;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公款现金或者送取支票;人事档案取送;相关职能部门督查暗访;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就医、出席相关公务活动服务;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为老干部服务出行;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人员公务出行。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明确的可以使用公务用车的公务出行,及其他特殊公务出行等情况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自有车辆无法保障时,也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公务人员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自行选择社会化方式;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辽宁规定今后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

平台统一管理 喷涂标识并装轨迹监控系统

我省公车应实行平台集中管理、集约使用。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调研督查用车、政务接待用车、行政综合执法用车、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车辆全部纳入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管理。

平台管理的公务用车统一加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和日常管理全程信息化和自动化,确保车辆运行全过程可监控。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必须喷涂统一标识。

此外,《办法》还提出,存在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等行为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辽宁规定今后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

辽宁规定今后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

办法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制定了标准。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车,每年配备更新的公车中新能源汽车应达到一定比例并逐步扩大配备比例。

《办法》中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来源:沈阳日报、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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