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起裁定書顯示,華安證券原深圳彩田南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周某非法挪用營業部資金6000萬元,並向時任代總裁汪某出借900萬元資金,用於配資炒股,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同樣,辯護人也表示,周某的行爲在證券行業屬典型的融資融券業務,周某將融資來的6000萬資金用於炒股後,自使用至全部歸還期間所得收益均歸屬於營業部,僅周某配資至祝某賬戶的1000萬元涉嫌挪用資金,而配資至他人賬戶的行爲系周某履行職務的行爲,不構成犯罪。

券商營業部老總挪用資金炒股 兩年賺20倍獲利5200多萬!背後全因這位“高人”指點,案發後遭判刑五年

券商中國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起裁定書顯示,華安證券原深圳彩田南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周某非法挪用營業部資金6000萬元,並向時任代總裁汪某出借900萬元資金,用於配資炒股,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若按照周某的供詞,周某歸還大部分挪用資金之後,用其控制的“祝某”賬戶將剩下的200多萬元於2005年至2007年炒股,獲利5200多萬——賺了20倍左右。

透視二審裁定來看,周某挪用資金配資炒股的行爲在當年並不少見。在證券行業整頓之前的營業部種種亂象,從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中可一窺端倪。

31歲成營業部老總

對於證券從業人員而言,私下炒股是絕對禁令之一,挪用單位資金炒股則更是觸犯刑法。對於這位曾經年輕有爲的營業部老總而言,實在是得不償失。

從周某在華安證券的任職經歷來看,可算是一路官運亨通。1996年7月,周某加入安徽省證券公司(華安證券前身)安慶第二營業部,歷任副經理、經理。

在華安證券增資改制後,周某得到了進一步升遷。華安證券官網顯示,2000年12月28日證監會覈准公司增資改制並更名爲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同時覈准公司爲綜合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爲17.05億元人民幣,汪永平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兼代總裁。

而在2001年2月,周某即出任華安證券安慶人民裏營業部總經理,此時僅爲31歲。此後,在2001年11月,周某被聘任爲華安證券深圳彩田南路營業部總經理,任職長達8年之久。

作爲安徽省屬證券公司,華安證券對安徽當地機構而言更易於展開合作。裁定書顯示,在2002年至2003年期間,周某代表深圳彩田南路部,以代爲購買國債名義,分別從6家安徽省內機關、辦事處、合作社等地進行融資,合計多達1.34億元,用於出借給客戶進行配資炒股。

不過,在客戶歸還資金時,周某並沒有“好借好還”將資金歸還原營業部,而是將大量資金“截胡”用於炒股。對於營業部老總來說,這並不是什麼難事。

透視證人證言來看,早期營業部對在客戶身份驗證管理、資金流向監控等方面的混亂可見一斑。例如,某證人表示,他所在公司在營業部開設有多個個人賬戶,身份證都是購買來的,是什麼人並不清楚。

周某則自行供述稱,營業部獲得的個人股票賬戶是因爲一些客戶爲了炒股方便,需要一些沒有關聯的賬戶,營業部購買了一些身份證借給客戶開戶炒股。而該案涉及賬戶多名證人均表示,從沒有炒過股,也沒有遺失或出借給他人,所涉身份證除名字和身份證號正確外,住址、照片都與本人不符。

對於挪用資金的行爲,周某表示,自己在全面主持營業部工作後,爲提升公司業績,他以購買國債的名義向上述機構進行融資。在融資款項打到營業部帳上後,周某將大部分錢借給華安證券投資總部做自營業務,還有一部分錢借給營業部的客戶,賺取利息差價。由於違反規定,借款協議均未入賬。

此外,對於多份營業部簽訂的合同、協議,周某介紹,簽訂協議時還沒找好借款客戶,所以借款客戶處簽字由時任營業部主管常某琪代簽。周某稱自己將錢借給汪某是爲了提高營業部成交量,增加佣金收入,自己決定把錢借給誰時,通常由常某琪執行。

“點石成金”炒出5000多萬

藉着早期地方營業部管理上的疏漏,加上“高人”指點,周某在截留大量資金後,開始進行配資炒股。除自行炒股外,周某還截留挪用900萬元,供其朋友汪某進行配資炒股。

根據裁定書所列書證,華安紀要[2001]1號文件證實,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次黨政聯席會議決定,代總裁汪某負責全面工作,側重分管計劃財務、人事工作。

2003年底,汪某將股票賬戶從廈信證券轉到華安證券深圳營業部,並以“石某1”、“周某銀”的名義開戶炒股,賬戶系開好戶後周某提供給汪某使用。汪某稱,自己從華安證券融資沒有籤合同,轉入資金都是周某幫他借來的,但是具體融資渠道沒有提過。

根據周某供述及汪某證人證言,作爲華安證券的“老人”,二人在1997年即已相識。周某介紹,大概在2003年底或2004年初,汪某到深圳出差問周某營業部還有沒有錢,周某說都借給公司做自營了。汪某遂表示讓自營部門提前還一部分,他和周某兩人自己做股票,盈利兩人四六分成,周某表示同意。

此後,周某通過一系列賬戶騰挪的方式截留資金,並將情況向汪某進行彙報,汪某開始指示周某進行股票買賣。每次買賣都是汪某通過電話通知周某,周某按照汪某的要求操作。時至2005年,華安證券爆發債務危機。周某稱,其將挪用借款本息歸還營業部,還款均從炒股賬戶支付,最終其控制的“祝某”賬戶僅餘200多萬。憑藉這200多萬,在汪某“點石成金”之下,至2007年該賬戶時至已高達5200多萬元。

據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辦公廳出具的被告人周某歸案經過及其交代問題的情況說明證實: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周某被安慶市公安局監視居住期間,其主動交代了組織未掌握的其在任華安證券深圳彩田南路營業部經理期間,夥同華安證券原負責人利用內幕信息和營業部拆借來的資金進行股票交易,並獲得鉅額利益的事實。不過,對於“內幕信息”爲何,裁定書並未公佈。

通過地下錢莊洗白資金

隨着時間推移,證券行業各項監管不斷從嚴,炒股賺來的5200多萬如何轉到自己手上,成爲周某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

在將“祝某”賬戶資金取出並存到存摺上(祝某名字)後,周某供述稱,在汪某的安排下,自己將存摺和密碼交給地下錢莊的中間人,利用新的身份證件將資金轉到周某兄長在港公司的賬戶上。

周某兄長介紹稱,自己在港公司自注冊以來沒有進行過經營活動。2007年初,其弟周某稱有個朋友想用公司過一筆賬,周某可以提部分佣金,周某兄長遂同意,並陸續收到轉款5000多萬港幣。

隨後,周某拜託其兄長在港籌建華策公司,將4800多萬港幣轉到公司賬戶之上,另有500萬港幣借給了其兄長。周某兄長表示,在2009年以前,自己替周某代持華策公司,法人和銀行登記都是自己。2009年,周某從華安證券辭職後進行了法人和銀行登記變更。

頗有意思的是,由於這筆500萬港幣“借款”的存在,在2009年時周某兄長又以債轉股的方式送給周某260多萬股時聯特溶股份。2016年,該公司在新三板掛牌,周某弟兄均作爲股東“榜上有名”。

對於其餘4800多萬港幣,周某聲稱自己留下1500萬,其餘3300多萬元按照汪某指示分兩筆打給了汪某妻子和女兒的賬戶上。此後,在2010年,周某在廈門成立公司,將1500多萬港幣通過汪某的卡轉到自己卡上,並轉至公司賬戶用於經營。

不過,對於上述資金外流及炒股“四六分成”等信息,在汪某的證言中隻字未提。汪某僅表示,在2010年8月,周某講在香港有一筆資金,想通過地下錢莊把錢轉到他的賬戶上,自己同意並在資金入賬後將錢轉回給周某。

聲稱資金“借用”未獲支持

在上述資金截留、挪用中,由於資金系周某以單位“代買國債”爲名融資而來,其後續挪用也被認爲系單位資金。

對此,一審法院認爲,周某利用其擔任華安證券深圳彩田南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6000萬元歸個人使用,非法獲利5294.12萬元;另挪用本單位資金900萬元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合計挪用資金690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爲構成挪用資金罪。基於此,在考慮到自首、積極退贓等情況後,對周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在一審判決後,周某上訴提出:自己對融入的客戶資金的進行配資使用是證券市場通行的經營模式,屬於借用,不是挪用,且已對融資企業還本付息,並支付營業部大量佣金,爲營業部創收,其行爲是履行職責的職務行爲,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更不是挪用行爲。另外,配資給汪某炒股是融資融券行爲,也系營業部的經營行爲,其係爲了單位利益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同樣,辯護人也表示,周某的行爲在證券行業屬典型的融資融券業務,周某將融資來的6000萬資金用於炒股後,自使用至全部歸還期間所得收益均歸屬於營業部,僅周某配資至祝某賬戶的1000萬元涉嫌挪用資金,而配資至他人賬戶的行爲系周某履行職務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另外,在歸還款項後,周某控制賬戶資金餘額300餘萬系違法所得,後周某用該款繼續炒股所得盈利的5294萬元不應當認定爲違法所得。

不過,上述上訴請求及辯護意見均未獲得法院認可。二審法院表示,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最終裁定駁回周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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