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確定。

兩週歲以下的小孩一般隨母親生活,但也不是不能判給父親,不過母親一方得存在以下情況: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有經濟能力就一定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嗎?那不一定。

魏圓圓撫養權爭奪案,孩子撫養權判給誰?

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既需要父母有一定經濟實力作保障,也需要父母家庭的陪伴。如果只考慮經濟條件,將孩子判給一個一週連面都見不上幾次的父親,全由保姆照料長大,親情缺位,這不見得就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總之,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應當充分考慮孩子的利益,從經濟、親情陪伴等綜合方面出發,結合父母雙方能提供的照顧孩子的實際環境,謹慎作出裁判。

未婚生育者的撫養權之爭,前幾天就看到了。在沒有看過完整判決書,僅憑一家之言和幾分鐘視頻採訪,想釐清誰是誰非不容易。下面說幾個“想不通”之處吧。

母親方面:月入17000,不算低。但僅僅是一個月的收入,還是長期收入比較穩定?若如男方所說,女方此前房租都付不起,經濟條件不行,那爲什麼要判女方每個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

網上看到有人貼了判決書中的三、四頁,有寫到女方曾一直與男方和其家庭共同生活一起看護孩子,但尚處於哺乳期時即從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內搬出自行居住,之後的探視權基本能夠得到保障,直到3月1日擅自將孩子抱走,拒絕男方探望、拉黑電話。至於女方說是被男方趕出家,法院因女方未舉證而不予採信。

父親方面:新京報有視頻採訪,可以看出男方明顯不愛女方,不想跟她結婚。親口說,有戀愛9年的女友,媽媽不同意。但您爲啥要讓女方給你生孩子呢?僅僅是情感寄託嗎?還是父母想抱孫子?背後的動機不免令人懷疑......

魏圓圓撫養權爭奪案,有人懷疑,女方不哺乳、藏匿孩子奪撫養權有所圖;多數人認爲,男方玩弄感情、承諾結婚騙孕;也有部分人覺得,雙方都不單純。其實揣測任何一方,都不太妥。此事關鍵還是孩子成長環境。

通常情況下,兩週歲的孩子會判給女方,因爲嬰幼兒對母親的依賴遠遠大於對父親。我不認爲法院在瞎判,肯定考慮了判給誰更有利於孩子成長,但是有沒有考慮到女性生育成本之高,舉證的難度,其社會影響(如果真是騙孕)呢?希望二審時慎重。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