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孟建偉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提起公訴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正廳級)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建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孟建偉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先後擔任包頭市公安局長,包頭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等職務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雲南檢察機關依法對王祥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近日,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王祥(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昭通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祥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昭通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王祥利用擔任雲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局長,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雲南省煤炭工業管理局局長,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在人事調動、煤礦項目審批、煤礦經營資格證辦理和工作協調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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