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必須知曉的19種可修復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爲
《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
爲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主動糾正納稅失信行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爲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現就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二)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爲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後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
(三)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並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
《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見附件1。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
2.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
3.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調整表
附件1
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
1、30日內糾正,即在失信行爲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後30日內(含30日)糾正失信行爲。
2、30日後本年糾正,即在失信行爲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後超過30日且在當年年底前糾正失信行爲。
3、30日後次年糾正,即在失信行爲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後超過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糾正失信行爲。
附件2
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
附件3
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調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