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皇帝派矿监税使大榷天下,分遣太监领浙江、福建、广东市舶司,各地市舶太监陆续重掌市舶管理大权,宦寺权力开始对地方新一轮的肆虐荼毒。明朝建立的市舶太监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唐朝宦官出任市舶使制度的一种再现,都是皇权对财政利益和行政权力的侵夺。

明朝太监有明一代,宦官专权已经成为历史定论。宦寺之权的背后是皇权,本身即是皇权之衍生。朱元璋时代,明朝制度尚处于草创时期,宦官权力尚未越出内廷,未能对文官系统权力进行侵蚀,也未将触角伸向地方。

明成祖时代,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盖明世宦官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臣民隐事诸大权,皆自永乐间始”。《明史》中的这段记载透露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宦官权力延伸至外交、军事、安全等领域。在明代,这种外派式的宦官有个专有称谓“镇守太监”,其权力往往大过于地方军政主官。

虽然有人给明成祖任用宦官侵蚀官僚系统的行为做出了解释,“文庙起潜邸危迫艰难之间,不无参密谋任保护以劳瘁同济大业者,此一时缓急之赖,乃委任假借之所由始也”。但是,皇权的本质决定了专制者更倾向于任用更具私权色彩内廷势力,用内朝制约外朝是历代皇权驾驭权力机器的通行办法,宦官只是其中一种表现形式。

揆诸史料,明朝外派宦官至地方执掌重要权力始于永乐元年(1403年)八月。明帝国建立之后,并未沿袭宋元两朝相对开放的对外政策,反而实行海禁。“洪武三年,罢太仓、黄渡市舶司。七年,罢福建之泉州、浙江之明州、广东之广州三市舶司”,终结了自北宋以来的市舶司制度。

永乐元年,明朝又恢复了市舶司。但是,与宋元不同,永乐时代恢复市舶司的同时,除了有专门的提举市舶司官员之外,还“命内臣提督之”,这相当于设置了两套市舶管理机构。永乐元年八月,命宦官齐嘉提督广东市舶,这是明代宦官外放地方要职的开始。

明成祖

明朝任用宦官提督市舶的做法其实也是有历史渊源的,唐开元十年(722年)唐廷即开始以宦官充任岭南市舶使。宦官执掌外贸部门权力,主要的原因在于管理海外奇珍异宝的进贡和对蕃舶之利的控制。五代十国时期,割据于南方的南汉、王闽等政权基本沿袭了唐代的市舶使制度。

北宋初年就建立了专门的市舶司机构,将唐代的临时性色彩较强的使职官员固定化。两宋三百十九年历史中,市舶司基本上呈现以朝官专职提举的格局,期间先后经历了“州郡兼领”、“漕臣兼领”、“专置提举”三个典型模式,鲜有宦官染指。元代对于南方市舶的管理模式,基本与宋代相同。明朝建立的市舶太监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唐朝宦官出任市舶使制度的一种再现,都是皇权对财政利益和行政权力的侵夺。

明朝太监

在明代市舶事务管理中,代表内廷,由市舶太监执掌的“市舶府”与职官系统市舶提举司的“市舶司”并立存在,形成了一种双头权力格局 。市舶太监属于内廷外派,靠近皇权核心,因而自然在实际事务处理中,获得凌驾于市舶司之上的地位。世宗时的张邦奇曾言“其供应之节,控驭之方,掌于郡守;犒待之仪,贡输之数,主于中官;职提司者,不过检视而已。”

宋元时代的专职市舶提举司官员反而成了市舶太监的陪衬,市舶太监是代表皇室监察地方的特使,一般为正四品或从四品,其官秩高于正五品的市舶司提举。随着时间的推移,市舶太监的职掌逐渐扩大至所驻地的驿站、通事、牙行等领域。

明武宗时期,随着宦官集团整体势力的进一步膨胀,还出现了市舶太监升任镇守太监的现象。镇守太监权势极大,与市舶太监合流之后更加加强了这一群体的权力。市舶权力的核心在于税收权,市舶太监牢牢抓住了抽税权这个核心权力。

沿海商业

原本,按照朝廷的制度规定,各口岸的蕃舶分为进贡的“贡舶”和“商舶”,“贡舶”的抽税权归太监,“商舶”的抽税权归地方。但是,“商舶”的巨额利益驱使着市舶太监去谋求夺取这一部分的税收权。正德五年(1510年)七月,广州市舶太监毕真提出商舶抽分应由市舶太监专理,不许镇巡及三司染指。

礼部等职能部门以制度规定为理由,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太监染指“商舶”税收利益是“例不当预”。但是,毕真的后面是权阉刘瑾,而刘瑾的背后又是皇帝本人,故而毕真在这一轮较量中获胜。到了李凤出任广州市舶太监之后,各类蕃舶抽税大权更是正是交由市舶太监管理,“管夷人进贡,并抽分货物”,市舶收入成为皇室财政收入一部分,广州因此被称为“天子南库”。市舶太监权力的扩张仅仅是一种表象,其内里的实质是皇室私域财政攫取对国家正常财政系统的侵蚀。

嘉靖帝

在成化年间,明州市舶太监的权力曾急剧膨胀,扩大到提督海道、遇警可调动军队的地步。兵力调动这一本应属于兵部的权力,涉关国家体制,兵部对这一权力侵夺自然反对。但是,在皇帝看来,太监的存在恰是皇权对于兵权控制的体现,所以兵部的反对没有作用。

嘉靖帝即位以后,鉴于武宗时代宦官专权的教训,故而对于内官多有约束,“御近侍甚严,有罪挞之至死,或陈尸示戒”。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朝廷开始逐步约束市舶太监的权力。嘉靖元年(1522年)下旨“管市舶、守珠池者,各专职任,俱不许干预地方事务。”在大学士杨廷和与大臣张璁的主导下,朝廷开始召回外派的镇守太监等宦官,于是,提督浙江、福建和广东的市舶太监也在嘉靖十年前后先后被召回。

万历皇帝

嘉靖初年的政治革新,最大之成果便是革除了镇守太监这一弊政,“尽撤镇守内臣及典京堂仓场者,终四十年不复设,故内臣之势,惟嘉靖朝少杀云”。主管进出口贸易的市舶权力也被纳入地方职官管辖范围,形成了由海道副使、市舶司和所在府县共同管理的格局。

但是,到了万历后期,朝廷诛求无厌的经济攫取又使这一弊政死灰复燃。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皇帝派矿监税使大榷天下,分遣太监领浙江、福建、广东市舶司,各地市舶太监陆续重掌市舶管理大权,宦寺权力开始对地方新一轮的肆虐荼毒。万历时代的矿监税使和市舶太监,成为晚明政治败坏的典型恶例。直到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明朝廷才以万历遗诏的形式废除了矿监税使、市舶太监这些制度。明朝的市舶制度是为朝贡贸易而设,随着这种病态贸易的衰落,市舶制度也就变得形同虚设,寄生于朝贡贸易的市舶太监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随着东南沿海走私贸易的兴盛和海上武装商业集团的坐大,明朝廷对于海外蕃舶之利的攫取能力完全丧失,市舶太监这种权力怪胎也自然无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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