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萬曆二十七年(1599年),皇帝派礦監稅使大榷天下,分遣太監領浙江、福建、廣東市舶司,各地市舶太監陸續重掌市舶管理大權,宦寺權力開始對地方新一輪的肆虐荼毒。明朝建立的市舶太監製度,在某種程度上又是唐朝宦官出任市舶使制度的一種再現,都是皇權對財政利益和行政權力的侵奪。

明朝太監有明一代,宦官專權已經成爲歷史定論。宦寺之權的背後是皇權,本身即是皇權之衍生。朱元璋時代,明朝制度尚處於草創時期,宦官權力尚未越出內廷,未能對文官系統權力進行侵蝕,也未將觸角伸向地方。

明成祖時代,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蓋明世宦官出使、專征、監軍、分鎮、刺臣民隱事諸大權,皆自永樂間始”。《明史》中的這段記載透露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信號,宦官權力延伸至外交、軍事、安全等領域。在明代,這種外派式的宦官有個專有稱謂“鎮守太監”,其權力往往大過於地方軍政主官。

雖然有人給明成祖任用宦官侵蝕官僚系統的行爲做出瞭解釋,“文廟起潛邸危迫艱難之間,不無參密謀任保護以勞瘁同濟大業者,此一時緩急之賴,乃委任假借之所由始也”。但是,皇權的本質決定了專制者更傾向於任用更具私權色彩內廷勢力,用內朝制約外朝是歷代皇權駕馭權力機器的通行辦法,宦官只是其中一種表現形式。

揆諸史料,明朝外派宦官至地方執掌重要權力始於永樂元年(1403年)八月。明帝國建立之後,並未沿襲宋元兩朝相對開放的對外政策,反而實行海禁。“洪武三年,罷太倉、黃渡市舶司。七年,罷福建之泉州、浙江之明州、廣東之廣州三市舶司”,終結了自北宋以來的市舶司制度。

永樂元年,明朝又恢復了市舶司。但是,與宋元不同,永樂時代恢復市舶司的同時,除了有專門的提舉市舶司官員之外,還“命內臣提督之”,這相當於設置了兩套市舶管理機構。永樂元年八月,命宦官齊嘉提督廣東市舶,這是明代宦官外放地方要職的開始。

明成祖

明朝任用宦官提督市舶的做法其實也是有歷史淵源的,唐開元十年(722年)唐廷即開始以宦官充任嶺南市舶使。宦官執掌外貿部門權力,主要的原因在於管理海外奇珍異寶的進貢和對蕃舶之利的控制。五代十國時期,割據於南方的南漢、王閩等政權基本沿襲了唐代的市舶使制度。

北宋初年就建立了專門的市舶司機構,將唐代的臨時性色彩較強的使職官員固定化。兩宋三百十九年曆史中,市舶司基本上呈現以朝官專職提舉的格局,期間先後經歷了“州郡兼領”、“漕臣兼領”、“專置提舉”三個典型模式,鮮有宦官染指。元代對於南方市舶的管理模式,基本與宋代相同。明朝建立的市舶太監製度,在某種程度上又是唐朝宦官出任市舶使制度的一種再現,都是皇權對財政利益和行政權力的侵奪。

明朝太監

在明代市舶事務管理中,代表內廷,由市舶太監執掌的“市舶府”與職官系統市舶提舉司的“市舶司”並立存在,形成了一種雙頭權力格局 。市舶太監屬於內廷外派,靠近皇權核心,因而自然在實際事務處理中,獲得凌駕於市舶司之上的地位。世宗時的張邦奇曾言“其供應之節,控馭之方,掌於郡守;犒待之儀,貢輸之數,主於中官;職提司者,不過檢視而已。”

宋元時代的專職市舶提舉司官員反而成了市舶太監的陪襯,市舶太監是代表皇室監察地方的特使,一般爲正四品或從四品,其官秩高於正五品的市舶司提舉。隨着時間的推移,市舶太監的職掌逐漸擴大至所駐地的驛站、通事、牙行等領域。

明武宗時期,隨着宦官集團整體勢力的進一步膨脹,還出現了市舶太監升任鎮守太監的現象。鎮守太監權勢極大,與市舶太監合流之後更加加強了這一羣體的權力。市舶權力的核心在於稅收權,市舶太監牢牢抓住了抽稅權這個核心權力。

沿海商業

原本,按照朝廷的制度規定,各口岸的蕃舶分爲進貢的“貢舶”和“商舶”,“貢舶”的抽稅權歸太監,“商舶”的抽稅權歸地方。但是,“商舶”的鉅額利益驅使着市舶太監去謀求奪取這一部分的稅收權。正德五年(1510年)七月,廣州市舶太監畢真提出商舶抽分應由市舶太監專理,不許鎮巡及三司染指。

禮部等職能部門以制度規定爲理由,提出反對意見,認爲太監染指“商舶”稅收利益是“例不當預”。但是,畢真的後面是權閹劉瑾,而劉瑾的背後又是皇帝本人,故而畢真在這一輪較量中獲勝。到了李鳳出任廣州市舶太監之後,各類蕃舶抽稅大權更是正是交由市舶太監管理,“管夷人進貢,並抽分貨物”,市舶收入成爲皇室財政收入一部分,廣州因此被稱爲“天子南庫”。市舶太監權力的擴張僅僅是一種表象,其內裏的實質是皇室私域財政攫取對國家正常財政系統的侵蝕。

嘉靖帝

在成化年間,明州市舶太監的權力曾急劇膨脹,擴大到提督海道、遇警可調動軍隊的地步。兵力調動這一本應屬於兵部的權力,涉關國家體制,兵部對這一權力侵奪自然反對。但是,在皇帝看來,太監的存在恰是皇權對於兵權控制的體現,所以兵部的反對沒有作用。

嘉靖帝即位以後,鑑於武宗時代宦官專權的教訓,故而對於內官多有約束,“御近侍甚嚴,有罪撻之至死,或陳屍示戒”。在這樣的政策背景下,朝廷開始逐步約束市舶太監的權力。嘉靖元年(1522年)下旨“管市舶、守珠池者,各專職任,俱不許干預地方事務。”在大學士楊廷和與大臣張璁的主導下,朝廷開始召回外派的鎮守太監等宦官,於是,提督浙江、福建和廣東的市舶太監也在嘉靖十年前後先後被召回。

萬曆皇帝

嘉靖初年的政治革新,最大之成果便是革除了鎮守太監這一弊政,“盡撤鎮守內臣及典京堂倉場者,終四十年不復設,故內臣之勢,惟嘉靖朝少殺雲”。主管進出口貿易的市舶權力也被納入地方職官管轄範圍,形成了由海道副使、市舶司和所在府縣共同管理的格局。

但是,到了萬曆後期,朝廷誅求無厭的經濟攫取又使這一弊政死灰復燃。萬曆二十七年(1599年),皇帝派礦監稅使大榷天下,分遣太監領浙江、福建、廣東市舶司,各地市舶太監陸續重掌市舶管理大權,宦寺權力開始對地方新一輪的肆虐荼毒。萬曆時代的礦監稅使和市舶太監,成爲晚明政治敗壞的典型惡例。直到萬曆四十八年(1620年),明朝廷才以萬曆遺詔的形式廢除了礦監稅使、市舶太監這些制度。明朝的市舶制度是爲朝貢貿易而設,隨着這種病態貿易的衰落,市舶制度也就變得形同虛設,寄生於朝貢貿易的市舶太監製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隨着東南沿海走私貿易的興盛和海上武裝商業集團的坐大,明朝廷對於海外蕃舶之利的攫取能力完全喪失,市舶太監這種權力怪胎也自然無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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