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農村地區土地確權工作已經結束,但是由於各種原因,如一些外出打工人員,使得土地還未成功確權;還有一些土地糾紛矛盾沒有解決;極少數人員拒絕登記等,都造成了農村土地未如期開展確權登記工作,那麼對這些情況應該怎麼辦?一起來了解下。

一、農村土地確權證有什麼用?

1、有效保護農民財產

農民擁有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在承包期內除國家或地方建設需要徵用土地外,任何單位和組織都需和農民進行協商,農民有拒絕的權利並可依法維護自己的承包經營權。

2、獲得補償的依據

農民擁有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就擁有了在承包期內享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土地承包經營受益權。誰想獲得農戶的土地經營權,誰就必須給農戶補償相應的經濟收益。

3、依法實現土地流轉

在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強化管理權的前提下,中央政策和法律允許和鼓勵農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有償流轉。農戶有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以此爲據,對所承包的土地依法合理流轉。

4、作爲資產進行抵押貸款

土地確權後,土地使用證可以作爲農民的資產進行抵押,方便了農民貸款,在必要時可以解決農民在生產過程中資金緊缺的問題,使他們多了一層保障。

二、有爭議的土地應該怎麼做?

1、有爭議導致未確權的土地

針對有爭議的土地確權問題,一般本着確保土地確權工作紮實穩步推進的原則,在正常開展整體確權登記工作的同時,當地政府會敦促、組織、協調做好矛盾調解工作,協調妥當,隨即按照協調結果確權登記;對協調不好,不能解決的糾紛地塊,只能暫時擱置,不予登記,同時會告知相關當事人,隨時可以啓動協調機制,隨時協調好,隨時予以補充登記。

2、已經擱置的爭議土地

已經擱置的爭議土地,多爲歷史遺留,調解難度較大的爭議地塊,也有可能是本次確權登記暴露出來的新問題,但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導致調解無法達成一致,那麼該怎麼辦呢?

首先尋求村鄉支持,在原村組牽頭無法調解好的境況下,鄉上一級政府尋求支持,再次啓動調解機制,妥善解決遺留矛盾糾紛,爲補充登記提供必需的書面材料。在調解過程中,應本着相互諒解的原則,相互做出有利於解決矛盾的讓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好調解協議,消除矛盾糾紛。

以上就是關於農村土地確權的介紹了,總之農村土地確權對農民有很大的意義,有效保障了農民的權益,而面對有爭議的土地,農民應該要做好協調,積極進行確權。擴展閱讀:二輪承包期開始後,之前發放的土地確權證書還有用嗎? - 惠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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