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除了在審覈開了後門,2018年9月以來在後續的運營中,蘇寧雲商集團服務商監管人員蘇寧劉某2幫助南京利星衆公司處理超量客戶投訴,以此方法來保持該公司擁有蘇某雲商集團服務商授權資質。但王某作爲巫某的上級,地位和作用略大於後者,量刑時酌情予以區分,依法判決如下:判處劉某2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

新浪財經訊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判決書顯示,蘇寧雲商集團產品衆籌部副經理及下屬在客戶審覈過程中,收受好處費。除此之外,蘇寧雲商集團的服務商監管人員幫助企業處理超量客戶投訴,以保留企業獲得的授權資質。3人共計收受好處費40餘萬元。

根據判決書顯示,蘇寧雲商集團產品衆籌部副經理王某及其下屬巫某主要負責蘇寧易購線上衆籌業務的招商和運營工作。2018年3月以來,在引入商戶時,兩人放鬆了對南京利星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審覈標準。

隨後,巫某在王某授意下,辦理了銀行賬戶用於收取南京利星衆公司的好處費。兩人分別於2018年4月27日收取2.5萬元、5月29日收取6萬元、7月10日收取6萬元,共計14.5萬元,每次收到後均與王某平分。王某還於2017年11月27日通過支付寶收取南京利星衆公司實控人谷某轉賬1萬元,於2018年2月12日通過微信收取姜某轉賬3000元。

除了在審覈開了後門,2018年9月以來在後續的運營中,蘇寧雲商集團服務商監管人員蘇寧劉某2幫助南京利星衆公司處理超量客戶投訴,以此方法來保持該公司擁有蘇某雲商集團服務商授權資質。

在此過程中,谷某多次通過給現金、轉賬等方式給予劉某2好處費。2018年9月底,劉某二收取谷某現金5000元;2018年11月,劉某2收取谷某現金2萬元;2018年12月,劉某2通過其朋友銀行卡收取谷某轉賬12萬元;2018年12月20日、24日,劉某2通過他人銀行卡分別收取谷某轉賬3.6萬元、1.8萬元;2019年1月,劉某2又通過朋友支付寶收取谷某轉賬5萬元,後轉至其妹妹支付寶賬戶中。

2019年3月19日,蘇寧易購集團監察部向公安機關報案稱3人在蘇某易購線上衆籌業務中收受他人好處費;公安機關於次日立案,並電話通知3人。當日,王某、巫某至公安機關投案;3月28日,劉某2至公安機關投案。3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並分別退出9.55萬元、7.5萬元、30.8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劉某2、王某夥同巫某身爲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爲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王某、巫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積極參與、各有分工,不宜區分主從犯;但王某作爲巫某的上級,地位和作用略大於後者,量刑時酌情予以區分,依法判決如下:判處劉某2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判處王某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判處巫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扣押的贓款40.7萬元予以沒收,餘款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新浪財經上市公司研究院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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