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冤假錯案,不被起訴不等於就有國家賠償

每個冤假錯案都值得深思與反醒,公安機關的個別同志(辦案民警和分管領導),業務素質較低,有待提高,爲什麼呢?案件性質的確定是導至網上民衆不服的根本原因,每個案件定性一定要準,穩,才能導至案件在調查中不偏離軌道,如果定性不準確會給公安機關帶來負面影響,幾個人的業務水平較低,會給國家造成損失,公安機關責任重大,由於個別人的失誤,造成不良影響很嚴重,我們要吸取教訓,總結經驗,杜絕失誤。

當然我們要明確,所謂的不起訴,並不等於無罪釋放。因爲免於起訴的前提是:當事人有罪,但因爲情節輕微等特殊情況,因此免於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無罪釋放,本來就沒有罪,本來就應該釋放的。

1. 我們先帶簡單的看看《國家賠償法》是怎麼說的,國家賠償的情形之一是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 而不起訴分爲三種,分別是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絕對不起訴就是查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相對不起訴也稱爲酌定不起訴,是指檢察院認爲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另外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就是檢察院認爲在案據以定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3. 是不是三種不起訴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當然不是,根據國家賠償法,如果是相對不起訴,就不需要賠償。所以需要國家刑事賠償的不起訴情形是絕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

4. 另外,國家賠償的日期從什麼時候起算?是從刑事拘留之日開始還是從逮捕之日開始?答案是從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應當分情形來確定是否能要求國家賠償?如有權要求國家賠償,則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來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從而啓國家賠償程序。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說明案件尚未到達人民法院,那麼這之前便只有兩種可能,分述如下: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但未被逮捕。對此種情況,關鍵看偵查機關的拘留措施是否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的條件和程序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拘留措施,如偵查機關是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的拘留措施,且拘留時間未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的,那麼被拘留人不能獲得國家賠償。反之,如果偵查機關係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拘留措施,或者雖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的,那麼被拘留人有權要求國家賠償。被拘留人可以作爲賠償請求人向作出拘留決定的偵查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啓動國家賠償程度。具體國家賠償的程序可參見本人關於國家賠償的其他問答。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後,又被檢察院批准逮捕羈押的。那麼檢察院在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後,被不起訴人有權就被刑事拘留和逮捕要求國家賠償。此種情況下,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被不起訴人有權作爲賠償請求人人向其要求對被拘留和逮捕進行國家賠償,從而啓動國家賠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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