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因未與臨沂中院達成協議,張志超未簽訂國家賠償協議)

【因未與臨沂中院達成協議,張志超未簽訂國家賠償協議】 2020年10月20日中午,界面新聞從張志超及其代理律師處獲悉,由於未能與臨沂中院達成協議,還有問題需進一步協商,因此張志超未簽訂國家賠償協議。張志超此前表示,在領取國家賠償金後,下一步希望追究當年辦案人員的法律責任。

此前報道

張志超將獲332萬元國家賠償:交給母親保管

張志超被羈押15年後獲改判無罪。攝影:牛其昌

山東臨沭男子張志超被羈押15年後再審改判無罪,2020年10月19日,界面新聞從其代理律師處獲悉,張志超將獲得約332萬元國家賠償。

張志超的代理律師李遜對界面新聞表示,張志超將於10月20日上午,前往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簽字領取國家賠償金。這332萬元國家賠償中,包括188.9萬元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約133萬精神損害賠償金。

對此,張志超予以證實,“我覺得誰也不會用自己15年的青春來換這些賠償,這些賠償也彌補不了我這15年失去的自由和遭受的屈辱與痛苦。”張志超表示,從今年6月份遞交國家賠償申請至今已過去四個多月了,中間有過一次延期,也和臨沂中院法官有過見面協商,最終商定賠償金額是332萬元。

界面新聞此前報道,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東省臨沭縣第二中學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蹤。一個月後,該女生的屍體在學校一男生洗刷間被發現。經臨沭縣公安局偵查,認定該校時年不滿16歲的高一學生張志超強姦殺人。2006年3月,張志超被以強姦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張志超的同學王廣超因犯包庇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張志超在服刑期間一直堅稱自己無罪。申訴被屢次駁回後,2017年11月16日,最高法經審查作出再審決定,認定被告人張某超強姦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對其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再審。

張志超案再審的代理律師王殿學此前接受界面新聞採訪時表示,最高法做出再審決定的關鍵,在於此案存在諸多疑點。該案不僅物證稀缺、口供矛盾,證據上也有種種漏洞,且在偵查階段,張志超是在遭遇刑訊逼供的情況下作出有罪供述。

經過六次延期之後,2019年12月5日,張志超涉姦殺案再審一案在淄博市中院開庭審理。公訴方山東省檢察院在庭審中稱,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山東高院依法改判張志超無罪。

2020年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院對張志超案再審宣判,撤銷此前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張志超、王廣超無罪。

此後在6月1日,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楓接受張志超的委託,正式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請求申請國家賠償總計788.9萬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188.9萬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600萬元。

最終,張志超將獲得332萬元國家賠償,他表示將會把賠償款交給母親保管,“因爲它不僅僅是對我的一個人補償,更是對我母親這麼多年遭受傷害委屈的補償,也是對她的一個保障”。對於下一步的打算,張志超明確表示,希望追究當年辦案人員的法律責任。

xwliu 本文來源:界面新聞 責任編輯:劉效武_NN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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