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法律對自媒體黑稿的規定分爲兩個層次。此類稿件又分爲兩類,一是公司公關委託自媒體針對某一輿情事件或宣傳需要的委託作品,二是當競爭對手委託自媒體黑稿打擊自己時,被迫找自媒體澄清事實的情況。

  原標題:不能讓自媒體營銷號給民企發展添堵

  企業的維權擔憂,加上司法維權的漫長過程,直接導致黑色產業鏈的形成。自媒體亂象的治理需要從互聯網生態治理入手。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微信公衆號刊發了一篇文章《知名企業被自媒體敲詐,這起案件爲何驚動最高檢》。文章講述了河北一起自媒體敲詐勒索企業的案件,該案曾引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的關注。

  日前,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張某某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違法所得追繳後退還被害方。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並非個案。近年來,一些自媒體營銷號爲謀取不當利益,發佈“黑稿”勒索敲詐企業,已經對民營企業的發展造成困擾。這一現象已經到了值得認真對待的時候。

  黑稿成不正當競爭主要手段,目前法律難以約束

  嚴格意義上講,自媒體並非媒體,從傳播學角度看,更多側重於個體表達類別。但隨着互聯網生態經濟發展,引流廣告、公衆關係需要和電子商務發展,使得自媒體存在巨大變現可能。一般來說,自媒體變現渠道主要有三大類,一是引流等廣告類;二是電子商務;三是公關稿。

  對於第一類和第二類來說,自媒體變現的主要渠道是流量變現。不過,相較而言,公關稿越來越多成爲自媒體主要收入來源。這是因爲一篇爆款文章可遇不可求,對從業人員有非常高的技術要求。而公關稿則不同,只要能按照委託人的思路,或引發社會關注,或打擊抹黑競爭對手,能達到委託人目的就行。

  而這類稿件導致的自媒體亂象又分爲幾大類別。

  第一大類屬於打擊和抹黑競爭對手型,此類稿件對社會影響最大。以往商家的市場份額是通過多年品質和口碑努力的結果,但對一些存在尖銳競爭的市場,這種市場份額就是“此消彼長”,競爭對手被抹黑和打擊,自己的份額也就提升。此類損人利己的做法,雖然已經明文規定在競爭法之中,但競爭法制約的主體是具有競爭關係的商業主體之間,自媒體黑稿並非是直接競爭對手,無法適用。若是查找自媒體背後委託人,在證據採集上又難上加難。可見,此類黑稿成爲不正當競爭的主要手段,法律對此的約束是比較無力的。

  第二大類屬於“洗地”型。此類稿件又分爲兩類,一是公司公關委託自媒體針對某一輿情事件或宣傳需要的委託作品,二是當競爭對手委託自媒體黑稿打擊自己時,被迫找自媒體澄清事實的情況。此類稿件,雖然比攻擊型的黑稿社會危害小,但在一些社會輿情重大事件中,幾大類別的稿件紛紛“站隊”,很容易引起輿情問題,危害社會穩定。

  第三大類屬於碰瓷型。最近幾年,自媒體碰瓷類屢見不鮮,既包括職業勒索人用自媒體傳播矩陣進行勒索,也包括沒有委託者的營銷號肆意捏造事實抹黑企業。這兩類黑稿的共同特徵都是爲了獲取非法利益。

  營銷類公號包括商業表達,應納入廣告法適用領域

  從法律角度看,針對自媒體亂象的立法是比較完備的,但具體適用還存在很大問題。

  首先,自媒體廣告早在2016年的時候就已經被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過立法的方式納入到互聯網廣告監管範圍。不過,該立法沒有明確自媒體的具體類別,如互聯網直播帶貨的廣告宣傳、軟文廣告、朋友圈廣告、社交產品發佈廣告等情況很難得到有效監管。主要原因在於傳統觀點認爲自媒體屬於公衆表達自由範圍;同時也受制於技術難以有效監管。

  其實,自媒體表達也包括商業表達,理應被納入廣告法適用領域。現在很多營銷號熱衷於接軟文,其實軟文是可以按照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限制的,比如說,你如果在軟文中過度蹭名人、攻擊名人,甚至通過攻擊公衆人物的長相和謾罵企業來做軟文,按照廣告法是要承擔責任的。

  至於技術層面的問題,還需要和網絡實名制以及信用制度結合起來,加強事中監管和事後懲戒,再配合信用聯合懲戒制度是完全可以做好的。

  其次,社交電商問題本應在電子商務法解決,但該法並沒有明文將電商作出類別化規定,這直接導致法律無法適用在直播帶貨、信息流廣告、社交電商等多領域。

  最後,黑稿、營銷號等自媒體亂象是擾亂網絡輿論,影響營商環境,妨礙市場正常秩序的重要因素。

  反擊營銷號黑稿,企業可以刑事舉報應對

  我國法律對自媒體黑稿的規定分爲兩個層次。

  其一,刑事法律。我國刑法對自媒體黑稿等行爲做出了非常具體的規定,包括損害商譽罪、誹謗罪、傳播虛假信息罪、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在內的罪名。不過,這些法律在適用的時候卻很困難。一方面是以刑事處罰自媒體往往會引起社會普遍反感,很多涉事企業不會直接刑事舉報。另一方面,在刑事定罪量刑方面,除了敲詐勒索罪比較容易做出判斷,其餘罪名即便有司法解釋,也都普遍存在諸如表達自由、公衆人物、批評監督權等抗辯理由。公訴機關和審判機構也都有“投鼠忌器”的顧慮。

  其二,民事法律及其他法律。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律都明確將企業名譽權規定在內。諸多自媒體黑稿的性質不僅是侵權行爲,有時還會上升成不正當競爭行爲。但實踐中很多受害企業卻寧可花錢去“孝敬”黑自己的自媒體,也不願意選擇法律維權,原因一是維權本身效果不好,時間成本高。二是維權可能會招致輿論二次炒作,損害擴大。三是這些自媒體都是爲了獲取利益,花錢消災效果立竿見影。

  企業的維權擔憂,加上司法維權的漫長過程,直接導致黑色產業鏈的形成。

  歸根到底,自媒體亂象的治理屬於綜合性治理範圍,需要從互聯網生態治理入手。在立法上,應針對自媒體生態特點細化法律規定,明確適用的主體和事由,儘量做出類型化的規定。在司法上,應簡化程序,將“先予執行”融合到互聯網生態治理之中,減少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加大違法成本。

  在平臺治理方面,平臺應落實主體責任,將自媒體行爲納入網絡信用體系,結合線下信用制度,做到黑名單的信用聯合懲戒,加大違法成本。同時,平臺也應履行社會責任,加快闢謠系統和在線維權系統的應用。

  最後,權利人在遇到此類問題時,不要妥協,太過軟弱只能招來更多的勒索,更不能求助黑公關等非法機構,應該學法懂法,依法維權。

  □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

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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