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發佈了崔某敲詐勒索罪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書顯示,崔某,男,漢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於遼寧省瀋陽市,大學文化,2014年5月起擔任瀋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事故科民警。

2017年4月14日,杜某、張某、葛某(均另案處理)經組織、預謀、踩點後,駕駛白色寶馬汽車,在瀋陽市鐵西區滑翔盛京醫院,故意與酒後駕駛的於某所開灰色速騰轎車相撞,並以報警處理於某酒後駕駛相要挾,索要錢款。交涉期間,被告人崔某作爲值勤交警,以抽取酒駕司機於某血樣、要求雙方自行和解的方式,爲杜某等人敲詐勒索提供幫助,迫使被害人於某交出人民幣15000元。

事後,被告人崔某收取杜某通過微信支付的好處費人民幣2000元。

2017年4月24日,杜某、成某、李某、袁某、趙某、王某(均另案處理)經組織、預謀、踩點後,駕駛紅色英菲尼迪吉普車,在瀋陽市鐵西區豔新街沈遼路,故意與酒後駕駛的楊某所開白色哈佛H6相碰撞,並以報警處理楊某酒後駕駛相要挾,索要錢款。交涉期間,被告人崔某作爲值勤交警,以要求雙方自行和解否則進行酒精檢測等方式,爲杜某等人敲詐勒索提供幫助,迫使被害人楊某交出人民幣15000元。

事後,被告人崔某收取杜某通過微信支付的好處費人民幣1000元。

2018年6月29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崔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法院認爲,被告人崔某明知杜某等人利用與酒駕司機發生交通事故進行敲詐勒索,利用其負責處理交通事故的職務便利違規處理案件,爲他人的敲詐勒索行爲提供幫助,敲詐勒索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共同敲詐勒索犯罪中,被告人崔某利用其職務便利,積極提供幫助,所起作用較大,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一審後崔某上訴,理由是原判錯誤地認定其主觀明知他人敲詐勒索。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崔某作爲交通警察,明知杜某等人以故意與酒駕司機發生交通事故的方式敲詐勒索錢財,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違規處理案件,採取給被害人抽取靜脈血樣等方式,使其產生畏懼法律制裁的心理,被迫向杜某等人支付“賠償”款項,且事後分得贓款,其行爲構成敲詐勒索罪,系共同犯罪。故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記者 龐嵐

新媒體編輯 高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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