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当体表创口长度达10cm以上构成轻伤二级,是刑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界限。当体表创口长度达10cm以下时,为轻微伤,被害人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体表创口长度10cm,就是界定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时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们来看一起案件:李男和刘女在同一医院工作,王男怀疑其妻刘女与李男有染。2018年6月一天,王男到医院找刘女理论,争吵中,李男上前拉扯王男,双方发生冲突,李男碰到手术室玻璃柜,致其背部划伤,王男用手机拍下李男伤口照片后离开医院,一个小时后,李男方清创处理伤口。第二天,王男被传唤至派出所,被告知李男可能构成轻伤,李男提出10万元赔偿请求,王男在派出所看到李男法医鉴定时的伤口情况,与自已现场拍摄伤口有明显出入,有人为扩大迹象。王男遂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未预许可,最终检察院作出存疑问不起诉决定,如何评价李男的行为?(案例经笔者改编)如果李男故意扩大伤口长度,涉嫌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男故意把伤口长度扩大至轻伤害标准,向公安机关报案,意图使王男受刑事追究,且已引起了司法机关的追究,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因此,李男涉嫌诬告陷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李男的诬告陷害行为引起了司法机关的追究,李男涉嫌诬告陷害罪既遂。检察院对王男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存疑问不起诉的可能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条规定就是存疑问不起诉的规定,即以过补充侦查后,检察院认为证据仍不足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唯一存疑的证据就是李男的伤口长度,由于王男留下了现场伤口照片,而照片所显示伤口长度及走向与法医鉴定时的伤口明显存在差异,因此,该伤口是否达到轻伤标准存在疑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王男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李男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本条规定告诉我们,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时,公安机关才能立案,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则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按照有关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 2、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 3、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李男的诬告陷害行为已引起了司法机关对王男的追究,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因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本案中,检察院之所以存疑不起诉,就是对李某伤口长度存在疑问,目前案件尚处于不明确状态,本案只有两个选择,要么追究王男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要么追究李男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鉴于此,公安机关更应当依法立案,查清案件事实。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王男可采取如下措施依法救济

01 申请复议

对公安机关立案有异议或者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02 请求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03 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三项规定: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结语: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冤枉好人、不放纵坏人是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之一。诬告陷害罪侵犯了双重法益,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又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值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立案标准中的“有犯罪事实”就是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的伤口长度的确存在需要依法侦查查明的必要。以上观点仅供参考,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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