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按:本来不想说,基于笔者的工作经历及些许社会责任,不得不说。

2019年11月18日晚,我正在值班,接到一个某办案单位同行的电话:我们处警处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当我们把行为人之一准备带走处理时,他从口袋中掏出一个小本本“精神残疾证”,记载为精神残疾二级,由于其行为尚达不到治安拘留的程度,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送到你们那儿?我告诉他:我们这里是强制医疗所,执行的是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患者,该行为人无法送到我们这儿,可以先送到相关精神病医院先行约束治疗,再联系其监护人及当地公安及民政部门。

挂断电话,我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如此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竟然脱管,从遥远的东北跑到这座城市务工,面对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准备处罚时,竟掏出“精神残疾证”,难道个这国家颁发的证书是精神病患者免死免罚的执照吗?!这么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又怎么能脱离监护人及当地责任部门的监管,任由其全国流窜呢?不由得使我想起刚刚发生在长沙某小区,河南籍精神病患者杀死男童事件,该患者也是精神残疾二级,本应是严格监管和治疗的对象,可是一旦脱管后果严重。精神残疾二级: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他们杀人放火,却不能偿命,因为他们是精神病患者

《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场所就是强制医疗所。这是一个特殊的场合,住着一群特殊的患者,他们因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险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他们杀人、放火,没有被执行刑罚,而在这里进行医学治疗,就是因为他们是精神病患者,他们在行为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基于刑法的要求,不能对其判处刑罚,而由政府免费进行治疗。笔者被单位派遣到强制医疗所执行勤务两年有余,担负着这群人的安全管理任务,关注他们的精神状况,与医生适用研究他们的治疗方案,医生们常说:“别看他们现在看起来与常人无异,老实得象一头羔羊,可是他们一旦停止服药,加之外界刺激,瞬间就会变成魔鬼。”

打开他们的案卷与病例,一场场血腥的场面浮现在眼前。

案例一:李某山,男,52岁,单独与父母一起生活。2018年6月一天,李某山看到自已的父母年事已高,且身体不好,心想与其活着不如早点解脱,于是李某山用家中的菜刀将父母砍死,后在自家园子里挖坑将父母尸体掩埋。其哥几天不见父母,就追问父母的去向,李某山说出了事情的真相,经鉴定李某山患有精神分裂症,无行为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由当地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案例二:孙某振,男,32岁,母早年去逝,与父母一起外出打工,后其父在工地受伤无钱治疗,回到老家,孙某振慢慢表现出精神异常,经常在村子里唱歌跳舞。不久其父亲去逝,孙某振病情加重,离家到处流浪。2017年5月一天,当其流浪到某地时,正值一位妇女在地里干活,孙某振产生幻视,把该妇女看成了一只老虎,于是夺过妇女手中的铁锨,将其活活砍死。后经鉴定孙某振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不负刑事责任,由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案例三:张某作,女,34岁,其老公外出打工,自已在家照看不满一岁的婴儿,因孩子哭闹,影响其睡觉,张某作将孩子头朝下插入盛满水的水桶中,将孩子活活淹死。后经鉴定张某作患有严重的产后抑郁症,不负刑事责任,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以上仅举几例,如此案例多达几十个,可见,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加强对些人的管控势在必行。

强制医疗制度

欧美等国自20世纪50年代渐渐产生了对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等严重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制度。我国关于强制医疗的实施各地不一,有的采取安康医院的形式,有的有专门的强制医疗所,有的则分散于各精神卫生医院中。《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这是我国对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的实体法规定。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真正的强制医疗制度才开始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以专章规定了”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刑法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强制医疗的对象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严重精神病患者。问题是那些精神残疾等级高却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及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而又有潜在风险的精神病患者,并不是强制医疗的对象,而这部分患者的确需要监护和监管,而由于监管或监护不力,这些患者流窜于全国各地,随时都有发病的可能,一旦发病,往往具有危害不可控,危害对象不特定,杀伤范围大等特点,近几年来,发生在全国的精神病人杀人案件时有发生,其危害程度触目惊心。回到本案,该患者就是异地流窜,虽未发生严重的杀人事件,可是已经到了杀人的边缘。

笔者建议:一是监护人应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二是精神病患者所属村、街道负责民政相关人员与监护人建立联系机制,时时掌握该精神病患者的动态;三是所属公安机关及时掌握辖区内重点人员的动向,避免脱管及灯下黑现象;四是所属患者的残联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点精神病患者,应及时联系医疗治疗,及时发放药品,督促监护人及时给患者用药;五是当地民政部门及时为严重精神残疾患者,如精神残疾二级以上病人,办理低保及提供相应生活补助,让其在当地在监护人的监护下生活。总之,精神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群体,我们在关爱他们的生活及身体健康时,还应切实履行各部门应有的社会责任,社会秩序的稳定、公民免受精神病患的不法侵害,您及您们是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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