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走失或被拐賣,意外險不賠?
摘要:但是,任何保險都只能在悲劇發生時起到一部分的補償作用,對於兒童走失來說更無法補償一個家庭的感情損失,即使有相關保障,請各位父母依然不要放鬆對子女安全的警惕。另一種將兒童走失風險進行打包保障,設置固定保額保障兒童走失可能產生的尋找費用一次性給付,並對兒童闖禍、救援提供損失補償型保障。
前段時間,央視新聞的《央視直播間》做了這樣的測試,50個孩子測試,42個孩子被成功拐走。這個數據,讓每個家長都膽戰心驚不知所措。
人販子依然猖獗的今天,保險可以發揮什麼樣的保障作用呢?
首先劃重點:意外險不賠失蹤,只賠宣告死亡
意外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個大類,通常以人的傷殘、死亡及因意外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爲保險責任。
而失蹤作爲一種特殊的狀態,無法作爲意外保險理賠的依據。
爲解決相關問題,我國法律通過宣告死亡的方式使得受益人可在被保險人走失後獲得賠償。
兒童走失後 意外險理賠要求多
宣告死亡雖是失蹤人口獲得理賠的一種途徑,但流程非常複雜。
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如果父母因爲情感原因拒絕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請,則無法獲賠。
此外,宣告死亡提出申請後仍需一個確認流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爲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爲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爲三個月。
也就是說,意外險最快也要兒童丟失滿5年後方可獲賠。
而且,宣告死亡前,保險保費仍要按時繳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三十六條規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爲其死亡的日期。判決書除發給申請人外,還應當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視爲被保險人的死亡日期,受益人申請保險金的權利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才生效,被保險人失蹤期間保費仍需按合同繳納。
故意遺棄兒童或拐賣兒童者 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兒童走失,父母若想申請意外險補償需正常報案、尋找。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規定: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父母作爲兒童的監護人,在兒童失蹤後不積極尋找的,涉嫌犯有遺棄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
父母作爲兒童的監護人,但仍將子女賣與他人,涉嫌犯有拐賣兒童罪。
當父母作爲涉嫌故意犯罪時,保險公司將依法不承擔保險責任。
如有特殊需求可以選擇兒童走失保險
有一些朋友會對此提出質疑,如果真的出了意外之中的風險怎麼辦?
大家擔心的方面主要有:
兒童走失父母尋找過程產生的費用;
兒童走失闖禍產生的費用;
兒童走失後受傷產生的救援費用。
爲了滿足部分消費者對兒童走失風險保障的需求,市場上出現了專門保障兒童走失風險的產品。
此類產品主要分爲兩類:
一種是以尋找中產生的費用風險作爲保障對象,按兒童丟失時間按日進行補償;
另一種將兒童走失風險進行打包保障,設置固定保額保障兒童走失可能產生的尋找費用一次性給付,並對兒童闖禍、救援提供損失補償型保障。
保叔總結:
兒童是每個家庭最重要的核心成員,對維繫家庭關係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於兒童走失風險的保障,最主要的組成部分應是父母對子女安全的重視。
因此,兒童走失是一類特殊的風險,因其具有特殊的道德風險可能,市場對兒童走失保險的嘗試較其他風險更爲消極。僅有少數公司嘗試設計了相關險種,來對此類風險進行保障。
但是,任何保險都只能在悲劇發生時起到一部分的補償作用,對於兒童走失來說更無法補償一個家庭的感情損失,即使有相關保障,請各位父母依然不要放鬆對子女安全的警惕。
綜合自網絡,侵權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