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有這樣的工商部門,不搞死企業纔怪 | 光明網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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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評論員:今天(12月18日)有媒體報道說,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工商局拒不爲一企業辦理營業執照,在相關官司訴至最高法院敗訴後,工商部門還是不履責,直至將企業徹底拖垮,企業主氣絕身亡。

上述報道稱,2002年,按照當時國家政策要求,身爲集體企業的山東省臨沂市芝麻墩鎮福利酒精廠改製爲私營企業。按照改制程序,臨沂市河東區工商局將原酒精廠註銷,但卻不爲改制後的企業辦理營業執照,理由是企業未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而安監局則認爲,申辦許可證的企業要先有營業執照,才能作爲一個企業主體來申領《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由是將申辦營業執照的行政爭議,變成了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扯淡”。就這樣扯皮3年不果,一家在改制前每年納稅數百萬、擁有上百名員工的企業不得不停產停工,數千萬元的機器腐蝕、生鏽。2005年,該企業將臨沂市河東區工商局告上法院。

然而,問題卻正在於,由此訴訟及其結局,人們儘可觀察一個經過區法院、市法院、省高院和最高法院的官司,如何在一個基層政府部門碰壁而幾成兒戲的過程。這一官司雖經河東區法院、臨沂市中級法院、山東省高級法院、最高法院審理認定爲河東區工商局拒不爲企業辦理營業執照的行爲屬行政違法,且最高法院在裁定書中明確指出“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是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開工生產的前提條件,而非頒發營業執照的前置程序”,但是,河東區工商部門就是頂住不辦。特別是河東區安監部門在“扯”不過工商局,兩次爲企業出具證明,商請工商局“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工商部門還是不爲所動,其理由竟然還是“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這實在是於法、於規、於情所不容。

一家企業撞見這樣一個政府部門,不死纔怪。在企業與工商局的官司訴至最高法院的8年間,企業雖然停產,但債務仍在。就在最高法院終審裁定下達前6個月,相關債務訴訟讓上述企業的建築物、附屬物及設備被法院拍賣,同時還給企業主留下了鉅額債務。一家企業就是因爲一紙營業執照,生生被一個不作爲的政府工商部門卡死了。在其後企業根據最高法院裁定所提起的訴訟中,該企業要求由工商等部門機構改革後的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爲其違法行政行爲進行賠償。此一訴訟一拖又是5年,在此訟提起的第5年,該企業主突發腦溢血,氣絕身亡,享年57歲。

在賠償申請提出5年後,一審法院判決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爲其違法行政行爲進行賠償,賠償的標的只爲原告要求的約1/6——1165萬元。經被告上訴發回重審後,此訟賠償標的又降到了259萬元。即使這樣,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還是認爲其應該賠償的只應該是“現實的、直接的損失”。而“現實的、直接的損失”是什麼呢?按照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說法,“充其量”是“原告申領營業執照過程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資料打印費等”。並且,已經升至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原河東區工商局局長表示,“至今他仍認爲,當年工商局不予頒發營業執照的行爲是對的,不違法”。

違法不違法,究竟誰說了算?是法院,還是區工商局長?對此答案,大概小學生也能給出正確答案。國家賠償法規定,造成國家賠償的案件,在追償後,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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