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汽藍谷(sh.600733)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1份《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起訴書》,因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楊雪香1位股民向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涉案金額109.62萬元。在此之前,北汽藍谷已經於9月19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37份《民事判決書》,當時,北汽藍谷借殼SST前鋒上市,二級市場股票仍未上市交易。

  根據公告信息,北汽藍谷的前身前鋒股份於2016年9月12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川【2016】1號),證監會認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未依法披露發生的重大訴訟事件;2、未依法披露發生的重大擔保事件。

  在重大訴訟方面,證監會認爲相關訴訟金額占上市公司淨資產比例高,依法應當認定爲重大訴訟,應當在訴訟產生之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公佈訴訟進展情況,並在2010到2014年年度報告中依法披露上述重大訴訟事項,但其未依法披露。

  而在違規擔保方面,在2011年至2015年期間,前鋒股份子公司北京標準前鋒商貿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其定期存單爲關聯方銀行貸款提供質押擔保,共計22筆擔保,證監會認爲相關擔保金額大,且屬重大關聯擔保,依法應履行臨時及定期信息披露義務,但前鋒股份未依法披露發生的重大擔保事件,構成未按規定披露和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遺漏。

  企查查的工商企業法律訴訟顯示,前鋒股份之前涉及的法律訴訟判決文書有61份,在北汽藍谷正式更名上市時,由於這些訴訟還沒有得到解決,後續將由新的法律主體——北汽藍谷作爲被訴主體。而根據最新的判決結果,上述案件大約會給公司帶來3千萬元左右的賠償金額,那麼,這是否會影響到北汽新能源2018年度的業績表現?

  對此,北汽新能源相關負責人向EV世紀表示,以上事項是重組前的歷史事項,按照相關方的重組協議,對現上市公司(北汽藍谷)及其子公司(北汽新能源)無影響。北汽藍谷作爲上市公司存續主體,僅在法律程序上作爲被訴主體出現,但相關賠償責任,按重組中的協議約定,由北汽集團承擔。

  由於相關訴訟賠償責任,在此前的重組協議中已有明確約定,由北汽集團承擔。因此,上述訴訟案件也不會對上市公司北汽藍谷的股價造成直接影響,截止到11月21日收盤,北汽藍谷的股價報收於9.29元,近日未現大幅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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