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張某在一家物業公司上班。某日,物業公司接到業主報修電話,便派張某上門維修。張某到達業主住處後,剛敲門進入,業主飼養的一隻寵物狗就向他撲了過來,將其左小腿咬傷。在狗主人的陪同下,張某去醫院注射了疫苗。後來,張某認爲自己這應該算工傷,要求公司申報工傷,但遭到公司拒絕,於是自行向當地社保部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

分 析

物業公司認爲,張某被狗咬傷,不屬於因爲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應認定爲工傷。

社保部門認爲,張某受公司指派去業主家維修,屬於因工外出,進入業主家時被業主飼養的狗咬傷,屬於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此外,法律上並未規定實施傷害的主體不能是動物。因此,張某應被認定爲工傷。

依 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綜上,社保部門認定張某爲工傷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最終接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認定決定。

來源:黃驊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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