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視點

2月20日,浙江寧波一名60歲老人(1962年7月出生)在中通快遞分揀中心工作時,因爲心臟驟停猝死在崗位上。但是,當地人社局卻表示,逝者年滿60週歲本身不屬於勞動者範疇,如果沒繳納工傷保險,就不能認定爲工傷。中通公司則表示,對於網點員工的意外離世深感痛心,已就善後事宜和家屬達成一致。

此案之所以引發關注,超出了很多人的樸素認知:猝死在勞動崗位上的超齡勞動者,是不能認定爲工傷的。超齡勞動者,似乎不再是“勞動者”,遊離於社保、工傷保障之外,一旦發生意外,就可能遭遇制度困境。

事實上,近年來,超齡勞動者,特別是超齡農民工的勞動保障,屢屢撥弄着社會的敏感神經。那些過了退休年齡而不得不繼續勞動的人員,不僅沒有得到社會的額外保護,相反卻掉入制度的夾縫中,甚至連最基本的工傷保障都沒有,這無異於在工作中“裸奔”。

事實上,司法政策層面、地方層面,已對此做出一些個案的、局部性的嘗試。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中,傾向認定超齡務工者適用工傷規定。

但是,2016年,人社部發布《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其中又明確:享有養老保險或退休金的超齡人員,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改變了司法觀點,其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而各地法院的具體適用也不盡相同,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所以,超齡勞動者的工傷保障,是一個系統性的政策問題。考慮到目前我國人口紅利消退,延遲退休是大勢所趨,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不能再拖了,不宜再“小修小補”,有必要及時啓動修改參保年齡等一系列改革。

□克鮮(媒體人)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