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爭議頗多。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我國並未規定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僅規定在特定的情形下,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土地的經營權,而“繼續承包”並不等同於繼承。

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農地,其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不享有所有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故不發生繼承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本質特徵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爲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農戶成員以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爲前提。

也就是說,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戶家庭,而不是屬於某一個家庭成員,不應作爲被繼承人死亡後的遺產進行分割。

當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即歸於消滅,並不能作爲該農戶家庭成員的遺產處理。

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法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

在土地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成員死亡時,繼承人只能繼承被繼承人在承包土地上投入生產後產生的收益。

(來源: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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