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與生活網

一個房地產項目在開發過程中,開發商先後兩次變更法定代表人。幾經週轉,眼看房屋都已經被預售,項目卻因原股東和現股東之間的一場股權轉讓糾紛而官司纏身,遲遲不能完工交付使用。面對各執一詞的雙方,鎮政府也曾多方調解,卻難見良效。這其中,到底有着怎樣的難題?

本刊記者/張翼羽

“工程項目交付不了,錯不在我,是陳燦銓遲遲不去辦理報電手續導致的。現在,他卻以我合同違約爲由將我訴至仲裁委員會,要我每日向他交付違約金5萬元,這不是顛倒黑白嗎?”如今,中山市雅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朱明雙面對記者,感嘆悔不當初。

股權轉讓

雅苑新城項目坐落在廣東省中山市三鄉鎮谷都大道。早在2011年,朱明雙就通過司法拍賣獲取了該項目。

經過一段時間開發後,雅苑新城的樓房建到了四五層高。這時,由於種種原因,朱明雙、陳燦銓、朱光展、雅苑房產於2017年1月6日簽訂了《中山市雅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暨債務清償協議》(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朱明雙將雅苑房產的100%股權(該100%股權指向的具體權益是雅苑新城項目,包括雅苑新城項目已報建、在建及完成的全部工程及附屬設施)轉讓給陳燦銓或陳燦銓指定的第三方,轉讓價爲2.04億元;2018年1月31日前須具備綜合驗收條件,在具備綜合驗收的條件下,朱明雙和陳燦銓須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綜合驗收。若因朱明雙一方的原因致逾期辦理綜合驗收的,朱明雙一方承擔違約責任,逾期一天支付違約金5萬元,反之亦然。

此後,陳燦銓就成了雅苑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而朱明雙則負責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在2018年1月30日前完成整個雅苑新城項目的建設。

當雅苑新城的樓房建到第八層的時候,按照要求就需要用電了。因爲《股權轉讓協議》第十三條第五款有約定:“雅苑公司在建工程、道路、綠化、電梯、消防、供水、供電(電房的辦理及用電房由乙方協商解決)、防雷及地下室車庫等配套設施設備清單、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未完成工程的工程表。”所以,朱明雙很自然就去找乙方陳燦銓,提出了供電的需求。

原以爲如此簡單的事只需幾天就可以完成的朱明雙,卻遲遲未得到陳燦銓的配合。爲了按期交工,朱明雙在2017年5月7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間,陸續通過當面送達和郵寄函件,發送微信等形式催促陳燦銓到供電局去報裝用電,但均未得到陳燦銓的回應。無奈之下,朱明雙自己到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山供電局三鄉分局(以下簡稱三鄉供電分局)申請報電,三相供電分局工作人員向他表示,雅苑新城項目的報電事項只有公司的主體進行申請纔可以辦理,並給了他一份“用電指引”。

(朱明雙向陳燦銓要求報電事宜的部分證明)

自己沒有資格申請報電,陳燦銓又不履行報電的合同義務。朱明雙心急如焚,卻又無可奈何。正當朱明雙想再次就報電事宜進一步與陳燦銓溝通之際,卻接到了廣州市仲裁委員會中山分會(以下簡稱中山仲裁分會)工作人員的來電。原來,陳燦銓在2017年12月27日向中山仲裁分會提交了仲裁申請書,請求朱明雙立即向陳燦銓交付2000萬元的工程及土地等工程相關的有效發票,朱明雙父親朱光展承擔連帶給付義務;朱明雙如不能交付上述發票,陳燦銓有權在剩餘股份轉讓款中扣留交付發票金額6%的款項547.14萬元;朱明雙賠償陳燦銓爲本案支出的律師費331萬元等。同時,陳燦銓一方還提出了財產保全申請。

違約責任之爭

“相關的款項都已經支付完畢,報電手續完成後,就可以竣工履行完合同了,這時候陳燦銓反而把我告了。”氣憤之餘,朱明雙在2018年1月12日向中山仲裁分會提交了反請求申請書,請求陳燦銓立即完成雅苑公司的股東變更手續;陳燦銓支付朱明雙一方律師費525萬元等。

隨即,2018年3月5日,陳燦銓又增加、變更了仲裁請求:朱明雙立即向陳燦銓交付9119萬元的工程及土地等工程相關的有效發票;朱明雙立即將具備綜合驗收條件的雅園新城項目交付給陳燦銓,並協助陳燦銓完成綜合驗收,且按照每日5萬元的標準向陳燦銓支付違約金;支付陳燦銓一方律師費980萬元。

緊接着,2018年3月9日,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凍結朱明雙名下中國農業銀行珠海銀樺支行的存款1950萬元,凍結期限爲一年”的裁定書。

“就在我的賬戶於3月9日被凍結,已無資金的狀態下,陳燦銓故意在3月12日按照合同付款給我方約2000萬元。因爲按照合同約定,陳燦銓每次付款,我方都要在付款十日內支付相關的發票稅費,爲了不造成違約,我們在3月21日將借了高利貸的510萬元稅費及時支付給陳燦銓,才又一次躲避了陳燦銓的圈套。”朱明雙父子一邊向記者訴說,一邊拿出相關證據給記者看。

2018年3月26日,朱明雙一方針對陳燦銓增加、變更的仲裁請求,相應的提交了變更、增加反請求申請書,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中“電房的辦理及用電房由陳燦銓協商解決”的約定有效等。

2018年9月25日,中山仲裁分會裁決認定《股權轉讓協議》中“電房的辦理及用電房由陳燦銓協商解決”的約定有效;朱明雙在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將具備綜合驗收條件的雅苑新城項目交付給陳燦銓,並協助完成驗收;陳明雙向陳燦銓一方按照每日5萬元支付違約金,至雅苑新城項目完成驗收並交付陳燦銓一方爲止。

“整個項目都因沒能報電而繼續,我們也多次催促陳燦銓去報電,他卻遲遲不去,造成我們違約的假象。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我們沒有怠於履行合同義務,並且就因防止損失擴大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理應不需要負違約責任。”陳光展激動地向記者說道:“難道陳燦銓一直不去報電履行義務,我們就一直賠付違約金下去嗎?這根本不符合邏輯。陳燦銓作爲過錯方是應該向我們支付違約金的。”

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朱明雙一方從側面得知,陳燦銓已經在2018年4月25日和26日向三鄉供電分局申請了涉案2號電房和1號電房的供電。

(三鄉供電分局的“供電方案答覆通知書”)

因爲不服中山仲裁分會的裁決,2018年10月26日,朱明雙一方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中山中院)遞交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四日後,中山中院給朱光展、朱明雙父子下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

各方回覆

2018年11月8日,《法律與生活》記者趕赴三鄉供電分局就此事進行了解。第二天,得到三鄉供電分局工作人員回覆稱:“此事涉及到客戶隱私,不能給予答覆。”記者隨後致電中山仲裁分會,表達了想就此事進行採訪的請求,遭到了拒絕。

隨後,記者通過電話聯繫到了陳燦銓,他表示自己正在香港,具體事件可以等晚上他從香港返回後細談(注:記者當晚及第二日均未見到陳燦銓)。同時,他表示三鄉鎮相關單位曾就該事件進行過調解,具體情況三鄉鎮相關單位非常清楚,可以找他們去了解。爲此,記者前往三鄉鎮宣傳部表達了想就此事向三鄉鎮相關單位採訪的意願,三鄉鎮宣傳部工作人員馬上幫記者聯繫了有關部門,但得到他們正在忙工作的回覆,在與三鄉鎮宣傳部工作人員商議後,記者於當晚將採訪提綱發至其郵箱。然而,截止發稿日爲止,記者未得到任何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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