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審理後認爲,唐廣順利用高爭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鄒某給予財物,共計360萬元,爲其謀取利益,其行爲構成受賄罪。鄒某因爲擔心唐廣順在其承建的高爭集團所屬工程項目中給自己找麻煩,在撥款、驗收等方面故意刁難,所以產生的利潤就按照唐廣順的要求進行平分,每次都是以現金方式交給唐廣順本人。

新浪財經訊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於2017年12月退休,2018年9月接受調查的西藏天路原黨委書記唐廣順的判決結果。唐廣順因利用職權索取他人現金36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而這360萬均是來自於同一個人。

根據公開信息顯示,唐廣順簡歷如下:

1976年1月至1999年1月,在西藏拉薩水泥廠車隊工作;

1999年1月至2001年7月任西藏拉薩水泥廠副廠長兼化工廠公司經理;

2001年7月至2005年4月任西藏高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

2005年4月至2015年1月任西藏高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2005年10月至2012年1月,任西藏高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任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西藏高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董事長;

2017年12月經組織批准退休;

2018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佈消息稱唐廣順正接受紀律審查和檢查調查。

  幫人租賃公司空地 要求平分獲利租金

根據判決書顯示,2006年1月,鄒某與高爭集團簽訂協議租賃高爭集團原拉薩水泥廠一分廠土地,租賃期限是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到期後先後續租數次直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共支付租金406.95萬元,這其中包含衝抵高爭集團欠雪城工礦建築發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75萬元。鄒某在承租後,對該塊空地進行修整,取得利潤646.45萬元。

這期間由於合同到期,鄒某去找唐廣順。唐廣順讓鄒某簽訂續租合同,並要求租地賺了錢要分給他一份。鄒某因爲擔心唐廣順在其承建的高爭集團所屬工程項目中給自己找麻煩,在撥款、驗收等方面故意刁難,所以產生的利潤就按照唐廣順的要求進行平分,每次都是以現金方式交給唐廣順本人。

鄒某稱,唐廣順在土地租賃過程中提供了幫助,同時他還是高爭集團的董事長、黨委書記,在土地租賃的事情他是有決定權的。

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鄒某按照唐廣順的要求,先後十次在唐廣順位於拉薩高爭花園的家中,給予唐廣順共計人民幣280萬元。

  透露招標項目信息 4個項目索要90萬

2012年、2013年期間,鄒某前往唐廣順辦公司諮詢高爭民爆山南炸藥庫倉庫項目的情況,唐廣順表示會安排招投標。隨後,鄒某投標該項目併成功中標。中標後,鄒某前往唐廣順的辦公室聊天,唐廣順問鄒某有沒有20萬元,第二天鄒某就將20萬現金給了唐廣順。

在後續的項目中,唐廣順三次將鄒某叫到自己的辦公室要求感謝他,鄒某按照唐廣順的要求把錢送到了其家中。鄒某表示,每次送錢的具體金額都是唐廣順定的,給的都是現金。

根據鄒某交代,唐廣順在4個工程項目招投標之前將信息透露給自己,並讓自己參加招投標,自己能順利中標過關可能是唐廣順打了招呼的。鄒某認爲是唐廣順給自己提供了幫助,所以才按唐廣順的要求給其送錢。除此之外,在撥付工程款、驗收工程遇到困難時,通過唐廣順就能順利解決。

根據判決書顯示,在唐廣順的幫助下,鄒某借用江蘇長安建設集團、四川紅葉建設以及江蘇省鹿港建設的資質承建了以下4個項目:

2013年9月,高爭民爆與江蘇省路港建設簽訂合同,約定由江蘇省路港建設承建高爭民爆改擴(新)建山南地區倉庫設施項目,合同價爲1163.84萬元。

2014年3月,高爭集團與江蘇長安建設集團簽訂合同,約定由長安建設集團承建高爭集團的單身職工宿舍樓工程(棚戶區改造),合同價爲795.23萬元;

2014年6月,高爭民爆與四川紅葉建設簽訂合同,約定由四川紅葉建設承建高爭民爆(拉薩)混裝炸藥車地面輔助設施建設項目,合同價爲1114.83萬元。

2014年8月,高爭民爆(昌都)也與四川紅葉建設簽訂合同,約定由四川紅葉建設承建高爭民爆(昌都)混裝炸藥車地面輔助設施建設項目,合同價爲2063.65萬元。

承建上述4個項目過程中,按照唐廣順的要求,鄒某先後4次送給唐廣順共計90萬元。

退休後被羣衆舉報 受賄360萬判11年

在接受調查階段,唐廣順主動退繳在鄒某處的涉案款60萬元。唐廣順親屬在判決前主動退繳了違法所得30萬元。

根據判決書顯示,有關部門在2018年7月1日接到羣衆反映,唐廣順多次向他人索要財物的問題線索,同年7月20日經批准同意對唐廣順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進行初核,已掌握唐廣順涉嫌受賄犯罪的基本證據。唐廣順在接受調查期間,明知組織調查其違紀違法行爲,仍然避重就輕,沒有向辦案機關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後認爲,唐廣順利用高爭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鄒某給予財物,共計360萬元,爲其謀取利益,其行爲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唐廣順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70萬元,退繳的違法所得90萬元依法上繳國庫,繼續追繳剩餘270萬違法所得及孳息。(新浪財經上市公司研究院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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