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的公益事業蓬勃發展,捐贈也成爲了較爲常見的公益形式,相關的法律糾紛也隨之出現。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審結了一起子女要求撤銷父母生前捐贈案件,該案中,老人生前將財產捐贈用於養護院貧困老人的救助,但子女認爲卻認爲捐贈不是老人真實意思表示,要求退還捐款。上海二中院經審理後認爲,老人捐贈財產的意思表示明確,最終駁回了子女要求退還捐款的主張。

老先生倪某和太太陳某於2014年入住本市一家養護院,黃某系該養護院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黃某收到了兩位老人的60萬元錢款。3月,陳老太出具了一份《贈與聲明》,這份《贈與聲明》是陳老太在律師見證下出具的,陳老太雖然沒在上面簽名但捺了手印,聲明自己贈與養護院的財產,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養護院主張任何權利。2014年7月底,陳老太生病住院治療,當時的住院小結記載其入院和出院時均“神志清醒”。到了10月底,陳老太因腦梗、冠心病被醫院診斷成“植物狀態”。2016年8月,爲避免社會公衆對養護院接受贈與財產的合法性產生懷疑,黃某將60萬元錢款打回了老先生倪某的賬戶。

接着,兩位老人出具了一份致慈善基金會的聲明(聲明中陳某簽名由倪某代簽)表明捐贈意願,並同慈善基金會簽訂《關於成立養護院專項基金的協議》,約定資金主要用於該養護院貧困老人的救助。之後倪某將60萬元匯入慈善基金會賬戶,慈善基金會向其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發票》,並頒發了《捐贈證書》。

2016年8月31日,倪某因病過世。2017年2月,陳某與前夫之女汪某以陳某監護人身份提起訴訟,認爲捐贈非陳某真實意思表示,請求判令慈善基金會返還60萬元捐款。訴訟提出不久後,3月8日,陳某也去世了。汪某及其弟弟以法定繼承人身份加入訴訟。

慈善基金會認爲,2016年8月5日的《捐贈協議》上兩位捐贈人的簽名及手印均爲真實,且當天陳老太意思表示清楚,思維清晰。現捐贈資金全部用於公益事業,符合當事人的意願,是不可撤銷的捐贈行爲。

一審法院認爲,陳某於2015年3月出具贈與聲明時有完全行爲能力,系真實意思表示;於2016年8月出具的捐贈聲明,即使其無行爲能力,倪某作爲其法定監護人代爲簽字,符合陳某的捐贈意願,並未侵害陳某合法利益,具有法律效力。捐款已完成實際交付,並按協議用於資助養護院貧困老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依法不能被撤銷,故對汪某姐弟的訴請不予支持。

汪某姐弟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稱捐贈協議違反捐贈法和慈善法,陳某並無捐贈的意思表示,倪某將全部財產即60萬元捐贈損害陳某的利益。

上海二中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2015年3月的《贈與聲明》和2016年8月的聲明是否爲陳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於《贈與聲明》,雖未有陳某簽字,但由她捺手印,當時的視頻也顯示陳某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對聲明內容表示認可,且兩位老人的共同財產早在1月就已匯入黃某賬戶,故《贈與聲明》系陳某真實意思表示,贈與行爲有效。對於2016年8月的聲明,無論陳某當時是否具備民事行爲能力,她在2015年3月作出了捐贈財產的明確意思表示,倪某無論是作爲陳某的配偶還是法定監護人,在聲明上代爲簽字將財產捐贈給慈善基金會,既不違背陳某的意願,也未侵害陳某的利益。該筆捐款已匯入慈善基金會,實際交付完成。汪某姐弟僅系陳某的子女,並無主張撤銷老人生前社會公益捐贈的法定事由。兩位老人的贈與行爲具有社會公益性質,若汪某姐弟認爲錢款用途或者在成立專項基金的過程中存有違反捐贈法、慈善法的規定,可以通過其他合理途徑監督基金的用途,但不能以此爲由要求返還捐贈款項。最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文:石俏偉 翟珺

責任編輯 | 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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