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私刻公章投案一年兩地警方無人問,江蘇包工頭:我到底有沒有罪?)

爲確定自己是否有罪,58歲的江蘇常州人孫國賢,一年來已經往返江蘇常州和遼寧大連多次,但至今未能得到準確答覆。

“被刑事立案後我就向常州和大連警方投案了,這期間只有大連警方找過我一次,之後就沒有了下文。”12月24日,孫國賢向上遊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nyounews)記者表示,這一年他哪兒都不敢去,現在只想知道自己到底有沒有罪。

上游新聞記者從江蘇常州金壇警方瞭解到,因管轄權問題此案已移交至大連警方,大連警方回應稱對此案不太清楚。

▲孫國賢手持江蘇常州警方出具的《情況說明》,希望大連警方儘快給他一個說法。受訪者供圖

借用資質攬工程卻私刻公章

孫國賢是江蘇常州人,2003年前往遼寧大連做工程,之後便定居大連。

2010年至2011年,經江蘇堯塘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下稱堯塘園林公司)授權,孫國賢兩次借用該公司資質,通過招投標承攬了大連城市印象小區的綠化工程、大連市金州區偉橋金北嘉園的景觀園林工程。這兩項工程造價約860多萬元。

上游新聞記者獲取的一份大連市金州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2018年1月,大連包工頭夏某以拖欠工程款爲由,將堯塘園林公司告上法庭。庭審中,夏某提供了孫國賢出具的結算單等證明,並稱曾在2012年從堯塘園林公司轉包了金北嘉園小區的綠化苗木工程,截至訴訟時仍有133萬多元工程款未付。

堯塘園林公司查證發現,它從未將任何工程轉包給夏某施工,孫國賢與夏某簽訂合同使用的印章,並非該公司的印章。爲此,堯塘園林公司向法庭出具了一份涉及孫國賢私刻公章的司法鑑定。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這份由大連恆銳物證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中提到,孫國賢簽訂合同使用的印章,與堯塘園林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上的印章,在文字、五角星、數字編碼的佈局和搭配關係等具有明顯差異,不是同一枚印章。

2018年3月,堯塘園林公司就孫國賢私刻公章一事,向江蘇常州市公安局金壇分局報案。

▲司法鑑定意見書證實孫國賢使用的公章系僞造。受訪者供圖

自首一年未被採取任何措施

2018年10月,得知自己被刑事立案,孫國賢前往江蘇常州市公安局金壇分局經偵大隊投案自首。

今年10月24日由金壇警方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顯示,孫國賢投案時稱,2017年12月左右,孫國賢夥同他人利用製作假抵押證明書,再通過法院訴訟方式,騙取江蘇堯塘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兩套房產,價值人民幣133萬多元。金壇分局經偵大隊民警立即爲孫國賢製作報案材料,經初步調查發現該案金壇分局沒有管轄權。2018年10月10日,金壇分局民警通過機要方式,將上訴情況寄給大連市金州公安分局刑警大隊,並告知孫國賢到大連金州刑警大隊投案。

對於私刻公章行爲,孫國賢對上游新聞記者說:“當時是爲了方便,着急跟人籤協議才私刻了公章。假公章先後使用了3次,被發現後就用菜刀劃爛,扔掉了。但我確實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如果上法庭,我會當庭道歉。”

孫國賢表示,2018年10月,被常州警方告知管轄權轉移後,他立即前往遼寧大連警方投案。

“這期間,只有大連金州區擁政派出所找過我一次,之後就沒動靜了。一年過去了,我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有沒有罪。什麼都不敢幹,哪兒也不敢去。”孫國賢說,他希望警方能儘快給他一個說法,如果有罪就去坐牢,要是沒罪也能書面告知他。

對此,江蘇常州市公安分局經偵大隊以已出具《情況說明》爲由,拒絕了記者採訪。遼寧大連市擁政派出所民警則表示,對於孫國賢私刻公章一事並不瞭解,希望孫國賢本人到派出所瞭解情況。

嫌疑人自首警方不積極處理很少見

北京天鬥律師事務所梁宏剛律師表示,類似孫國賢這種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而公安機關卻不積極處理的事件,鮮有發生。

梁宏剛律師稱,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具有管轄權,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爲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又包括犯罪行爲發生地和犯罪行爲結果地。

根據孫國賢的敘述,他是在大連做工程時爲中標而私刻公章,犯罪行爲地在大連市;而孫國賢本人屬於江蘇常州人,而且受害單位江蘇堯塘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經營地屬於常州,而且也是受害單位首先向常州公安報案,常州也屬於犯罪結果發生地。根據該規定,大連和常州警方都有管轄權。如果常州已經將該案移送大連,並且大連警方也接受該案,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代文佳 本文來源:上游新聞 責任編輯:代文佳_NB1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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