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證券投資諮詢事項,還兩次報送虛假材料。

近日,證監會發布了一則關於第三方持牌投顧——福建天信投資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建天信)的罰單。經查,福建天信的子公司利用“中金在線”網站開展“VIP圈子”業務涉嫌非法經營證券投資諮詢。福建天信向福建證監局說明稱,對子公司的展業情況不知情,也未參與子公司相關業務。但隨後,福建天信竟又在短時間內兩次向證監局報送材料,稱此業務是與子公司一起合作的,分工明確。

後查明,福建天信未實質參與子公司的非法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天信VIP圈子”的運營。“福建天信先後兩次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含有虛假陳述的情況說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證監會表示。依據相關規定,證監會撤銷了福建天信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

處罰書顯示,福建天信辯稱,2份虛假材料是公司時任控股股東擅自出具的。

兩次報送虛假材料,性質惡劣

福建中金在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金信息公司)系福建天信全資子公司。

就中金信息公司利用“中金在線”網站開展“VIP圈子”業務涉嫌非法經營證券投資諮詢事項,福建天信於2018年3月6日向福建證監局提供《情況說明》(下稱《3月6日情況說明》),明確表示其對中金信息公司在“中金在線”網站內使用“天信投資”名稱、使用公司投顧名字、網站與用戶協議書中出現“天信投資”名稱等情況並不知情。福建天信及其投顧人員均“未參與中金在線相關業務”“未參與子公司日常業務管理工作”。

2018年4月9日,福建天信又向福建證監局提供了《關於“中金在線天信VIP圈子”業務的說明》(下稱《4月9日情況說明》),載明:“……‘中金在線天信VIP圈子’是我司與中金在線共同建設收費社區。中金在線負責網絡平臺的建設、維護和推廣,我司負責VIP圈子的內容維護和管理。我司和中金在線同時與圈主簽署協議,約定由圈主負責圈子的維護和推廣。在收到費用以後,我司和中金在線作爲一方,圈主作爲一方,雙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2018年4月12日,福建天信再次向福建證監局提供《關於天信在中金在線開設VIP圈子的情況說明》(下稱《4月12日情況說明》),載明:福建天信“在開設VIP圈子之初,與全資控股子公司中金在線簽署《戰略協議書》;在每一個獨立圈子開設之初,與圈主簽署《VIP圈子協議書》《天信VIP圈子管理及帖子發佈規則》等文件,詳細規定了雙方的權責和內容管理的規定”。 

根據合同,約定“由中金在線收款,中金在線平臺提供資源給福建天信投放廣告以及價格優惠的房租。雙方都正常地履行合同。由於工作中的缺失,公司在監督管理圈主內容的職責沒有做到位”。

福建天信“委派分析師陳某斌直接參與VIP圈子項目的日常管理”。同時,爲證明其參與了中金信息公司“天信VIP圈子”業務,福建天信陸續向福建證監局提供了其與中金信息公司簽訂的落款日期爲2016年2月1日的《戰略合作協議》,以及福建天信與涉“天信VIP圈子”業務有關圈主簽署的110份《VIP圈子協議書》《天信投資VIP圈子管理及帖子發佈規則(補充通知)》《申明函》等材料。

證監會表示,期間,監管部門將相關線索移送司法部門。根據司法機關終審判決及福建證監局行政調查,福建天信未實質參與中金信息公司非法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天信VIP圈子”的運營。而福建天信於2018年4月先後兩次向福建證監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與查明的客觀事實不符,存在虛假陳述。綜上,福建天信先後兩次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含有虛假陳述的情況說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

證監會認爲,福建天信的行爲構成了《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述的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的文件、資料有虛假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爲,並且情節嚴重。

辯稱材料由實控人擅自出具

在聽證和陳述申辯過程中,福建天信提出了四點意見。

首先,《4月9日情況說明》和《4月12日情況說明》系福建天信時任法定代表人沈某策利用控股股東地位擅自出具。該兩份報告用印情況未體現在福建天信用印登記表上,說明用印未經公司審批。該兩份報告既不是福建天信提交,也不是福建天信真實意思表示。應當將福建天信的公司行爲和沈某策的個人行爲區分,相應行政違法後果由中金信息公司、沈某策承擔。

其次,綜合考量福建天信作出《4月9日情況說明》和《4月12日情況說明》的背景、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其行爲未造成明顯損害結果。福建天信對此並無重大過錯,不存在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情形,社會危害小。

第三,經過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福建天信未參與中金信息公司、沈某策等刑事案件,不存在明顯過錯。

最後,中國證監會作出的《市場禁入決定書》(〔2008〕14號),與本案類似,但最終未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責任。

未就相關辯解提供證據佐證

經複覈,證監會認爲:福建天信向福建證監局報送的《4月9日情況說明》和《4月12日情況說明》,均加蓋了福建天信公章,並且《4月12日情況說明》有時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沈某策簽名,已經足以認定福建天信報送虛假報告,並違反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至於福建天信提出的該行爲是大股東利用控股地位和掌握印章便利擅自作出,相應法律後果應由大股東承擔等觀點。證監會認爲,一方面,證監會取得的證據已足以認定福建天信報送虛假報告並違反《暫行辦法》等規定,並且在相關報告已經加蓋福建天信公章並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情況下,進一步查證該行爲是否屬於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濫用福建天信的公司法人地位,與本案的處罰事項無關,在《暫行辦法》上也沒有依據。

另一方面,福建天信並未就相關辯解提供證據佐證。對於福建天信辯稱的用印登記表中沒有相關用印審批記錄等問題,證監會認爲,福建天信於2020年8月向福建證監局提供的《印章使用記錄登記表》,不屬於福建天信的用印審批記錄,且與福建天信於2018年3月7日向福建證監局出具的《情況說明》不符。同時,福建天信也沒有提供所謂的用印審批流程證據材料。因此,在案證據不能支持福建天信關於正常經營事項須經公司審批流程後方能用印的辯解。

其次,證監會認定福建天信違法情節嚴重,是因爲福建天信作爲持牌機構,先後兩次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存在虛假記載的情況說明。至於兩次報送虛假材料的行爲是否造成其他危害後果,不影響對福建天信行爲性質和違法情節的認定。

再次,本案認定的是福建天信兩次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的情況說明存在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爲,福建天信是否參與相關刑事案件,不影響本案認定。

最後,關於福建天信及其代理人提及的相關案件,在主要違法事實方面與本案不同,不能簡單進行比較並且不影響本案認定。

綜上,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撤銷福建天信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

責編:戰術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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