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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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分爲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等,今天給大家帶來的是事業單位考試中經常涉及的考點,即一般地域管轄。

一、 一般地域管轄的通常規定:原告就被告

要點提示: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醫的不算。判斷是否構成經常居住地時,須同時滿足一個積極要件和一個消極要件:積極要件指起訴時仍住在這裏,且已經連續居住1年以上;消極要件指不是看病就醫。

例題:張三的住所地在A市B區,2016年2月,張三前往B市C區開了一家超市並長期居住在超市頂層的閣樓裏。2017年6月,因爲市容改造,張三的超市被劃入房屋拆遷的範圍,於是張三關閉了超市並前往B市D區的北方烹飪學校學習烹飪。2017年9月,居住在A市B區的李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三返還借款5萬元。本案應當由哪一法院管轄?

A、 A市B區法院管轄

B、 B市C區法院管轄

C、 B市D區法院管轄

D、 A市B區法院或B市C區法院管轄

【答案】A。解析:本題時間和地點較多,此時需要靜下心來,不要被題幹中的多餘信息干擾,先定位李四起訴時張三的居住地在哪,根據題幹可知被起訴時張三住在B市D區,且該地僅居住了3個月,因此沒有形成經常居住地。張三在B市C區居住了一年四個月,但是起訴時已經不在該地,因此不符合經常居住地的兩個要件。沒有經常居住地時以住所地爲所在地,因此張三的所在地爲A市B區,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爲住所地。

二、被告和原告所在地均不明確:原告就被告

(一)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由其原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雙方當事人均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措施的,仍原告就被告。但是究竟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轄還是被監禁地,取決於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措施的時間是否超過1年;

(三)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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