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小產權的解釋主要有3種:

  1、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爲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2、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3、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爲鄉產權,鄉產權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其中還包括:

  (1)佔用集體用地或耕地違法建設,將農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用於商品住宅開發的違法建築。

  (2)在政府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上,不按規劃功能開發或使用,並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具有產權糾紛隱患的不完全產權房。

  前兩個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即可自由買賣,其法律規定較爲明確。而第三個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我們常說的小產權房也通常指的是第三類。

  小產權房最新政策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日前已發佈,其中明確了相關工作的重大政策問題。前不久,國土資源部召開通氣會表示,將力爭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國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並明確制定出小產權房最新政策,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已完成70%-80%。

  小產權房能買嗎

  小產權房最大的優勢莫過於價格便宜了,但是與此同時小產權房還存在着很多無法規避的風險。

  1.小產權房沒有房產證,流通受到限制。小產權房建設在集體土地上,不可對外銷售,沒有法律上的保障,拿不到產權證,對外的流通有所限制。

  2.小產權房拆遷後補償困難。小產權房多是違章建築,因此很有可能被拆除,一般是不會得到國家給予的拆遷安置補償。

  3.小產權房質量沒有辦法保證,通常房屋的質量監管是不到位的,存在偷工減料現象,因爲也有安全上的隱患。

  4.小產權房常是位於偏遠地區,交通不便、配套不完善、物業管理滯後,有的甚至沒有物業。

  5.小產權房在繼承、遺贈方面常會有糾紛出現。

  若是小產權房進行買賣行爲雙方均簽訂了買賣合同,那麼此合同也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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