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出臺《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實施意見》,明確在2019年年底基本完成市、區、鎮、村四級土地流轉交易平臺建設,實現與省級信息應用平臺互聯互通,推動土地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流轉,規範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

  《實施意見》明確,海口按照中央和省、市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要求,堅持以正確處理農民和土地關係爲改革主線,科學界定“三權”內涵、權利邊界及相互關係,逐步建立規範高效的“三權”運行機制,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我市農業向規模化、標準化、綠色化、品牌化發展,打造富農興市的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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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辦證

  年底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

  《實施意見》要求,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逐步形成“三權分置”格局。海口將多管齊下,從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創新和完善土地流轉方式、分類引導撂荒耕地流轉和託管等方面入手,規範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

  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各區要按照省、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部署,確保在2018年年底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任務。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成果的應用,推進市、區兩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到2019年年底實現與省級信息應用平臺互聯互通,爲承包合同網籤管理、土地流轉等管理業務的網上運行提供支持。

  《實施意見》提出,市國土資源局要協調解決各區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工作遺留問題,重點解決跨區爭議地確權問題。針對羊山地區存在的“土地回老家”等歷史遺留問題,各地要認真調查研究,依法制定可行性解決方案,禁止以“祖宗地”名義佔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或者侵佔他人依法承包的土地。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與不動產統一登記銜接工作,確保在2020年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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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土地流轉方式

  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

  爲創新和完善土地流轉方式,海口鼓勵採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託管、土地信託、聯耕聯種、代耕代種等多種方式,放活土地經營權。完善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土地流轉方式,引導土地經營權在公開市場有序流轉。鼓勵農戶在自願前提下采取轉讓、互換的方式進行土地流轉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引導農戶把土地經營權轉化爲股權,入股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合作社,按照量化股份分享收益。支持各區申請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探索建立抵押資產處置機制。有條件的區,可試點頒發土地經營權證,對流轉的土地經營權進行權屬確認。

  《實施意見》明確要求,健全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加強海口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由各級政府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落實人員和工作經費,確保事有人幹、責有人負。在2019年年底基本完成市、區、鎮、村四級土地流轉交易平臺建設,實現與省級信息應用平臺互聯互通,推動土地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流轉,爲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佈、價格指導、法律政策諮詢、合同簽訂、交易鑑證、糾紛調處等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開展土地流轉市場化運作,成立土地託管公司,爲土地經營權流轉提供中介服務。加強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健全糾紛調處機制,做到區有仲裁庭、鎮有調解機構、村有調解員,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糾紛。

  此外,規範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爲。各區要加強流轉合同管理,引導流轉雙方使用省級合同示範文本,定期發佈本地區土地流轉分類指導價。流轉雙方可以根據流轉期限等因素協商流轉價款的遞增方式和幅度,並在流轉合同中予以明確。土地流轉須向發包方、村委會和鎮人民政府書面備案。未經農戶書面委託,農村基層組織不得以任何方式代替農戶流轉土地。

  根據《實施意見》,海口還將建立土地流轉分級備案制度。土地流轉面積在100畝以下的,報鎮人民政府備案;100畝以上500畝以下的,報區農林局備案;500畝及以上的,報市農業局備案。土地流轉未經備案的,不得享受相關產業扶持政策。加強對流入方履約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流入方在土地流轉期限內必須每年接受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檢查,對發現違反合同條款情況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弄虛作假或拒不接受檢查的流入方實行“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佈,取消其享受政府農業扶持項目和財政補貼政策的資格。

  來源:海口日報、海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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