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

因乘客與司機發生衝突

重慶一公交車墜江事件

讓公交車的行車安全成爲焦點

更多的人開始關注公共交通工具的行車安全問題

事實上

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

乘客和司機發生衝突

並不少見

就在銀川

也發生了這樣一起事件

11月21日,銀川中院宣判陳小二(化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一案,維持一審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陳小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的判決。

(網絡圖)

2017年10月10日14時許,陳小二酒後乘坐銀川101路公交車到達銀川市金鳳區北京路與親水大街路口向東100米處時,執意要求下車,因公交車未到站被公交車司機拒絕。

陳小二先用腳踹公交車車門,後走到公交車駕駛室,與公交車司機發生爭執,並用手掐公交車司機的脖子

司機被迫緊急剎車,公交車停在了馬路中間,公交車內兩乘客摔傷

一審法院以陳小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陳小二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經銀川中院二審審理認爲,陳小二作爲成年人,應當能預見與駕駛公交車在城市主幹道行駛中的公交司機發生爭執、並掐司機的脖子,極有可能會造成公交車失控,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而仍然爲之。

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辦案法官表示,“生命安全無小事”

近年來,在公交車上乘客辱罵、拉拽、毆打公交司機等惡性事件時有發生,導致車輛失控等交通事故也有發生,“重慶公交墜江案”的悲劇仍歷歷在目,這起案件的宣判再次提醒廣大的公交車乘客,遇事冷靜處理,切莫與行駛中的公交車司機發生爭執或攻擊公交車司機,否則後果嚴重,終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記者 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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