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發佈: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外商投資法》對外商投資的准入、促進、保護、管理等作出了統一規定,是我國外商投資領域新的基礎性法律,是對我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創新。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外商投資法》將於2020年1月1日實施,今天(12月27日),最高法發佈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對外商投資的負面清單領域等情況作出說明,確保《外商投資法》在審判領域得到公正高效執行。

《外商投資法》對外商投資的准入、促進、保護、管理等作出了統一規定,是我國外商投資領域新的基礎性法律,是對我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創新。

根據《外商投資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此次最高法發佈的司法解釋提出,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登記爲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釋表示,即便是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採取了必要的補正措施,投資合同仍然可以認定有效。

此外,即便在投資合同簽訂時未符合負面清單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負面清單調整放寬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資合同也可以認定有效。

“《解釋》通過這些制度設計,在依法維護和保障外資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儘可能促進投資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最高法副院長羅東川表示。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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