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魏某原系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美澳派出所所長,被告人孫某原系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美澳派出所巡邏隊隊長,被告人魏某、孫某單獨或者共同對多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魏某作爲司法工作人員、孫某作爲處理案件的輔助人員,屈從私情,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違背司法人員職業道德,破壞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損害法律的嚴肅性,充當胡某某、孔某某(美澳派出所巡邏隊原輔警)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的保護傘,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情節嚴重。法院認定被告人魏某、孫某的行爲涉嫌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同時法院對在偵查過程中發現魏某的貪污犯罪線索和孫某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線索並移交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的事實也一併予以認定。

今天,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和貪污罪數罪併罰判處魏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20萬;以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數罪併罰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3000元。

該案是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後,臨沂市檢察機關查辦的首起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也是臨沂市檢察機關在“掃黑除惡”過程中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查處的首起惡勢力犯罪“保護傘”案件,該案也剛被高檢院評爲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偵查精品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魏某原系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美澳派出所所長,被告人孫某原系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美澳派出所巡邏隊隊長,被告人魏某、孫某單獨或者共同對多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魏某作爲司法工作人員、孫某作爲處理案件的輔助人員,屈從私情,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違背司法人員職業道德,破壞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損害法律的嚴肅性,充當胡某某、孔某某(美澳派出所巡邏隊原輔警)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的保護傘,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情節嚴重。

被告人魏某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崗位職責,授權被告人孫某違法實施處罰收取費用五十餘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人民警察在人民羣衆心目中的執法形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認定被告人魏某、孫某的行爲涉嫌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同時法院對在偵查過程中發現魏某的貪污犯罪線索和孫某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線索並移交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的事實也一併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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