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敲詐勒索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同時根據1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節,最終以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合同詐騙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臧某迎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2019年12月27日,臨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以被告人臧某迎爲首的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虛假訴訟罪、合同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法佔有農用地罪、窩藏罪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臨沭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臧某迎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對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高某、龐某雲、邢某陽、劉某江、臧某東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參加者,對其參與實施的具體罪行負責。

同時根據1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節,最終以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合同詐騙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臧某迎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敲詐勒索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判處龐某雲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以非法採礦罪判處臧某東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非法採礦罪判處吳某彬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處臧某東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判處邢某陽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劉某江有期徒刑三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王某芳有期徒刑二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崔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以虛假訴訟罪判處王某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非法採礦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以非法採礦罪判處高某華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高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以窩藏罪判處馬某芝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