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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中介機構是指面向社會從事科技諮詢、技術評估、技術轉移、成果轉化以及有關科技代理的專業化服務的機構,是科技創新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創新機制、市場運行、評估評價等各要素。

美國,日本和英國,其科技中介服務產業的發展在全球範圍內處於領先水平,本文將通過分析這個三個國家的科技中介機構激勵政策法規,分析我國科技中介機構當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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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科技中介機構激勵政策法規

1美國的激勵政策法規

美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相對成熟,對科技服務業的政策導向是以市場機制爲主導,政府的主要作用在於創造利於科技發展的外部環境,如通過立法、制定政策,引導和推動科技中介機構的發展。

自20世80年代以來,爲了激起相關機構的積極主動性,美國國會制定了涉及技術信息服務和創新活動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其中有很多法規都對科技中介機構的有關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史蒂文森-威德勒技術創新法》,該法案對美國聯邦政府相關組織的技術轉讓職責做出了明確規定,這些組織包括政府部門、相關機構及其下屬的聯邦實驗室。對於年預算超過兩千萬美元的聯邦實驗室,該法案規定專門成立另外的技術研究與應用辦公室,進行科技成果的技術轉讓工作。

1989年,美國又出臺《國家競爭力與技術轉讓法》,該法出臺不久後,美國就創建了美國國家技術轉讓中心。該中心的經費主要來自能源部、國家航空航天局和聯邦小企業管理局等政府機構,其主要工作是利用政府的撥款將科技成果向市場推廣。

步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美國聯邦政府多次修改《聯邦技術轉讓法》:1995年頒佈《國家技術轉讓與促進法》;1997年發佈《聯邦技術轉讓商業化法》;2000年推出《技術轉讓商業化法》。這一系列法律推出,旨在強調研究機構與美國政府對技術轉讓的責任,加快其扶持的技術成果的轉化,解除妨礙技術轉讓的一切不合理因素,提高美國科技與經濟的競爭力。

2日本的激勵政策法規

日本科技中介機構主要有兩種:一是國公立科技中介機構;二是民營私營科技中介機構。無論哪種科技中介機構,日本政府都要求其開展的任何活動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中。因而,日本政府爲其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

1995年,出臺了《科學技術基本法》,這部法律是日本技術開發體系的基礎大法,其宗旨是強調國家的投入資金,強化基礎研究,促進開發、應用和基礎這三種研究之間的協調發展,加快科學技術的發展。

1996年,《科學技術振興事業團法》的頒佈促進了科學技術振興事業團的成立。該法規定了事業團的責任在於,作好各研究機構、高校和企業之間的中介平臺,在這三者之間進行技術斡旋和委託開發等工作。該法旨在加強產學研各組織的聯合和溝通,促進新技術的開發與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1998年,出臺了《促進大學等的技術成果向民間事業轉移法》;1999年,頒佈《產業活力再生特殊措施法》;2000年,發佈《產業技術強化法》。這些法律規定,將支持在大學內部設立有關的科技中介機構,對大學內部科技中介機構建立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3英國的激勵政策法規

英國長期以來重視基礎科學,但對實用技術、應用科學和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的重視程度較低,造成英國企業的競爭能力不足。因此,英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科技中介機構的激勵政策。

1.撥出專款用於成立相關服務機構

2000年,英國政府將一億英鎊的專款撥給貿工部,用於新成立一個企業服務局。該機構是英國有史以來首個爲小企業提供專門服務的機構。

2.制定融資、稅收優惠政策

英國大多數科技中介機構都是中小型企業,能享受到針對小型企業的融資、稅收優惠政策。英國沒有制定專門的特殊政策和稅收優惠來激勵科技中介機構,但是制定了一些積極的融資、稅收激勵政策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自1994年,英國中小企業(員工不超過250人)的稅率不斷降低。從2000年起,如果小型企業的利潤不超過1萬英鎊,其公司的稅收僅10%。因爲,科技中介機構大多數是中小企業,因而絕大部分都能從該項政策中收益。

爲了鼓勵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小企業貸款,改善小企業資金貸款難的問題,政府提出由自身爲借方提供貸款擔保的計劃。政府可爲小企業貸款方(貸款期限最長10年,最高金額爲25萬英鎊)提供最高85%的貸款擔保,企業繳納2.5%的保費。對最後無力償還債務的企業,政府則按2.5%的年利息償還其爲小企業所擔保的債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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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科技中介體系存在的問題

國內大多數的科技中介機構,如技術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等都是由政府主導成立,爲了發展科技創新而建立的非營利機構。在多年發展過程中,我國科技中介體系在結構、層次和功能上都存在一些問題。

1依附性強,獨立性差‍

由於歷史原因,我國科技中介機構往往都是由政府管制的事業單位,導致其對政府的依賴性較強,服務內容較爲單一,發展受到一定限制。雖然近年,我國一些科技中介機構實現了盈利,但整體上我國的科技中介機構還沒實現經濟、權利上的獨立。

2缺乏政策體系,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一套完善的政策體系與市場管理方法是科技中介服務發展的基礎與保障。目前大多數的科技中介機構的法律定位、經濟貢獻、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還未明確。在行業管理方面,除評估、諮詢、技術市場等領域在少數地區有特定的行業管理措施以外,其他科技中介服務領域十分欠缺相關的制度管理體系。

3缺乏複合型專業人才

人才資源是發展科技的重要保障。科技中介機構需要的是具備綜合能力與高素質的複合型人才,這是當前我國科技中介機構最爲匱乏的資源之一。

4科技中介自身質量良莠不齊

目前,我國科技中介服務發展不平衡,在行業標準、服務規範和自身素質提高等方面需要進一步優化。很多機構自身經營水平不高,服務投入產出效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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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科技中介體系發展建議

隨着創新創業發展,科技中介機構將在未來的面臨新的挑戰和機遇。面對當前已經顯現的問題,建議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

一是轉變政府職能,宏觀調控科技中介體系的發展。政府要承擔監督市場的職責,從宏觀政策上對科技工作給予方向指導,對未來不明確的風險承擔上提供必要的支持。此外,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柔性科技中介體系。

二是重視人才隊伍的建設。大力培育和引進具有專業的從業水平,善於管理,精通法律政策和融資管理能力的複合型人才啊,造就一支具有較高專業素質和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的科技中介服務從業人員隊伍。

三是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自身職能優勢。中介機構要充分發揮自身職能優勢,使科研與市場運作雙向接軌,尤其注意中小企業爲自身發展對科技產品的需求,要善於利用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支持政策,積極與政府合作。

四是營造並落實良好的法律、法規環境。出臺優惠政策並持續貫徹落實,招攬和鼓勵科技中介機構發展;營造區域市場環境,規範市場,加強監督管理,幫助中小型科技中介機構發展。

文 | 木 易

微信 | lilyyin-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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