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区将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

近日我区下发通知,要求以工程建设领域等易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到2018年底,实现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实名制管理覆盖率、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牧民工发放工资银行发放率、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覆盖率达到90%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到2019年底,各项长效措施和各项指标全部达到100%;到2020年底,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目标。

为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区在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配套建立健全“两金三制”等制度,以及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办法,构建形成针对性强、具有集成效应的“1+N+X”治欠报支制度体系。

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地区要不断完善应急周转金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制度,明确政策目标、储备金额、发放标准、垫付追偿、资金核销、绩效管理等内容。应急周转金要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工资保证金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明确政策目标、缴存对象、金额比例、启用程序、绩效管理等内容。各类建筑业企业须在本企业开设的银行工资代发账户中缴存相应数额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等分离机制,明确工程款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条件、实施分账管理报备、分账比例、管理程序、监管责任、惩戒措施等内容,不断提升管理效能,避免因工程款拨付问题导致拖欠工资。

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对企业落实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监督工作,明确农牧民工身份信息、劳动合同订立及履行、劳动考勤、工资结算支付等监督内容,实行动态监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工资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建设领域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并监督企业实施,确保农牧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各类企业要认真做好委托银行代发农牧民工工资工作。

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施工企业落实施工现场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公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确保公示信息全覆盖。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联合行政执法制度。各地区每月要对建设工程项目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施工单位进行全程监督,做实监督每个环节;加强依法行政和失信惩戒,对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规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对公布的权限、违法内容、事项、审查、方式、时机、备案、通报、惩戒、异议的复核和处理等进行严格规范,确保公布的针对性、合法性和时效性。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业治理、加大力度、集中整治、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不断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细化部门职责,加强配合联动,形成治理欠薪工作的整体合力。要强化源头治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严禁建设单位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负责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有效预防工程款拖欠。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领域计价体系标准,完善工程全过程计价依据体系、共享计价依据编制、重点领域造价编制、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市场和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等机制,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确保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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