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2月28日,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告訴澎湃新聞,本事件中,跳樓男生完全能夠意識到其跳樓行爲會砸傷樓下行人,其跳樓行爲與受傷女生的傷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構成侵權,自身需向傷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邢鑫也稱,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受害女生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該跳樓男生應當予以賠償。

(原標題:高三男生因早戀跳樓砸傷路過女生,律師:男生及學校均有責)

日前,陝西漢中洋縣中學發生一起高三男生因早戀問題跳樓將女生砸傷事件。12月28日,洋縣縣委通報稱,目前,該男生情緒穩定,各項身體機能正常,但女生胸椎出現骨折。

12月28日,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告訴澎湃新聞,本事件中,跳樓男生完全能夠意識到其跳樓行爲會砸傷樓下行人,其跳樓行爲與受傷女生的傷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構成侵權,自身需向傷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高三男生年齡是否已滿18歲,暫不清楚。

趙良善稱,如果在跳樓男生已成年的情況下,即便自身名下無財產,也只需自身承擔賠償責任,其家長不需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跳樓男生系未成年人(即未滿18週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則由跳樓男生的法定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邢鑫也稱,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受害女生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該跳樓男生應當予以賠償。

洋縣最新通報顯示,12月25日,洋縣中學一高三男生因早戀問題,於下午放學後下樓過程中從二樓陽臺跳下,落地時砸傷一名路過女生。事發後,該校第一時間撥打120電話將兩名傷者送至洋縣醫院進行救治,並協調家長安撫學生、配合治療。學校和教體局領導也先後到醫院探望了受傷學生。

目前,該男生情緒穩定,各項身體機能正常;院方對受傷女生進行了全面檢查和專家會診,除胸椎骨折外無異常,醫生建議住院靜臥休養。

通報指出,該縣教體局要求該校全力配合家長做好孩子的治療和心理疏導工作,同時引以爲戒,認真抓好學生心理健康教育。

有媒體同日報道,上述高三男生與女生長期交往,在學校和家長介入後,23日,女生提出分手。事發當天班主任發現男生有些異常,但沒想到下午放學就出事了。

趙良善還介紹,如果此事件的發生,與學校的管理有問題存在一定的關係,比如,學校本來應加強管理,嚴禁高中生戀愛,如學校疏於管理,任由高中學戀愛,加之,學校平時應對高中生早戀的後果進行系統教育;還有,如學校發現跳樓男生疑有異常表現,而未及時制止等等。以上情形即可證明此事件的發生與學校有一定關係,那麼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邢鑫認爲,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根據此條款規定,本案中受傷的女生在學校裏發生人身傷害,學校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還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的數額根據學校的過錯大小確定。

洋縣中學官方微信公衆號信息顯示,洋縣中學創建於1929年,陝西省標準化高中,全校教學班級達到70個,在校學生5200多人。

netease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周馨怡_NB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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