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以小叔子名義購房,卻因所有權起紛爭!@高安人,你怎麼看?

案情介紹

女子王某紅與男子李某強於2014年7月7日在工作地結婚。婚後,王某紅考慮到是一家人,便想到了借用小叔子李某波的名義,在老家某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屋。

經商量,王某紅自行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164690元,同時以李某波的名義辦理了按揭手續,貸款37萬元。隨後,由王某紅保管着按揭還款存摺,按揭貸款一直由王某紅償還,每月還款4210元。

2018年3月12日,王某紅與李某強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確認了王某紅爲老家該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

小叔子李某波在看到嫂子與其哥哥離婚後,便將寫着自己名字的按揭還款存摺掛失,並從開發商處將商品房買賣合同拿走,欲佔有該房屋,王某紅多次與李某波協商未果,便一紙訴狀將李某波訴至法院。

法官評析

法院審理認爲,該案屬所有權確認糾紛。王某紅借用被告的名義購買老家某小區房屋,王某紅支付首付款及支付每月按揭還款,屬該房屋的實際買受人及所有權人。現李某波將由王某紅保管的按揭還款存摺惡意掛失,欲佔有該房屋,違反了雙方的借名協議。

《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故對原告要求確認原告爲訴爭《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真正購買人,要求被告返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協助原告到出賣人及老家房管局處將訴爭房屋《商品房買賣合同》買受人由被告變更爲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波歸還原告《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協助原告辦理房產變更登記。

借名買房的方式暗藏風險,

購房者應儘量通過正規方式購房,

以免因無法證明借名買房事實,

而導致錢房兩空。

來源:法治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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