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2日,轉發了廈門稅務局發佈的《關於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的通知》,引起了大家廣泛的關注。針對大家提出的問題,廈門市稅務局又進行了苦口婆心的解釋,懇請大家仔細閱讀。

近期,部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在操作中產生一些疑問,對此,廈門稅務部門進一步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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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是指何種情況,實踐中還可能遇到哪些情況,如何區分,又應該如何處理?

“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是指當月實際取得、當月辦理申報、填報稅款所屬期爲當月,實踐中還可能遇到另一類情形,即當月實際取得、當月辦理申報、填報稅款所屬期爲上月,區分辦法和對應處理如下:

通過採取上述不同處理方式,既規範企業的申報行爲,又保障了納稅人的合法權利,爲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在2019年起全面如期實施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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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停止申報一個月,是否會導致應申報而未申報,會不會違反稅收政策,會不會被主管稅務機關催報?

目前,稅務機關的金稅三期系統對個人所得稅未申報的認定,是根據扣繳義務人是否已經提交應報送的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表來判斷的。

扣繳義務人如根據《關於規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的通知》採取規範調整措施,不會導致應申報而未申報,不會違反稅收政策,主管稅務機關也不會就此進行催報。

根據工作安排,主管稅務機關將與有關企業逐戶對接,扣繳義務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和12366納稅服務熱線諮詢。

例如:

11月應申報10月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表,如果未報送,則判斷爲未申報。

但如果已經在10月申報期提交10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的,系統在本月(11月)會判斷已申報,11月申報期可停止申報一個月。

同理,如果11月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表在11月已經報送過了,系統在12月會判斷已申報,12月申報期可停止申報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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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規範扣繳申報,是否會影響納稅人享受相應待遇?

稅務部門已和不動產登記、民政、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門提前對接,此次規範扣繳申報,將不會影響納稅人辦理購買住房、領取民政補助、享受住房保障等事項。

納稅人關於此次規範調整的相關訴求,可向12366納稅服務熱線反映。

附錄:關於規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的通知

爲確保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全面如期實施,避免不同扣繳單位申報期限不一致問題,現就規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對象

凡在當月申報期內辦理當月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扣繳義務人)爲此次需要規範的扣繳義務人。

例如,某單位在2018年10月份申報期辦理稅款所屬期爲10月的扣繳申報,並擬在11月份申報期辦理稅款所屬期爲11月的扣繳申報,則該單位即爲此次需要規範的扣繳義務人。

二、政策依據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以及將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放工資的次月15日內辦理扣繳或預扣繳申報。

例如,某單位2018年10月12號發放工資,那麼單位就應該在11月15號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筆工資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填報扣繳申報表時,該筆稅款的稅款所屬期應爲10月份。

因此,採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 “提前”辦理了扣繳申報。2019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時,如果該單位仍然採用上述“提前”申報的做法,將給個人所得稅數據歸集及業務實現造成不利影響,因此,需要儘快進行規範調整。

三、規範辦法

對於採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區分以下情形進行申報調整:

(一)本月(2018年11月申報期)內尚未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請在確認稅款所屬期爲10月的扣繳申報已準確完成的前提下,停止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並於2018年12月1日至17日期間,正常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

(二)本月(2018年11月申報期)內已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請在確認稅款所屬期爲10月和11月的扣繳申報已準確完成的前提下(無須更正或作廢已經申報無誤的扣繳申報表),停止在2018年12月扣繳申報期內辦理12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並於2019年1月1日至15日期間,正常辦理12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

四、工作步驟

稅務機關將採取以下步驟開展調整工作:

(一)即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10月份申報情況,對存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情形的扣繳義務人進行工作提醒,向扣繳義務人說明新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和要求,請其依依照稅法規定規範扣繳申報,做好調整工作,並請其向僱員做好宣傳解釋。

(二)2018年11月10日,統一關閉扣繳客戶端當月扣繳當月申報功能。

(三)2018年11月30日前,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11月份申報情況,對已經在2018年11月申報期辦理11月稅款所屬期申報的扣繳義務人進行工作提醒,向其說明12月份扣繳申報將要規範申報期限的原因及相關處理方法,並協助向有需要的僱員說明事由。

(四)2018年12月申報期內,主管稅務機關繼續敦促和協助相關扣繳義務人做好扣繳申報的規範工作,確保2019年申報期起,全市扣繳義務人均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如期辦理個人所得稅預扣繳申報。

五、納稅服務

(一)稅務機關將與存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情況的扣繳義務人逐戶對接,做好政策宣傳和操作輔導工作,並與有關行政機關密切配合,推動規範調整工作順暢開展,依法保障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權利。

(二)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有關此次規範調整工作的相關訴求,可向12366納稅服務熱線反映,亦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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