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信披不再“指定媒體”,挖掘“有效信息”將成競爭焦點 

相關披露媒體仍然會有準入門檻,但大勢所趨是證券信息披露媒體從“特許制”向“覈准制”過渡,對其他媒體而言將是一次契機。

▲資料圖。

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訂的《證券法》,這是該法十四年未有過的一次全面大修,在發行註冊制改革、投資者保護等方面均有新意。諸多熱點已經獲得了不少分析,本文則想探究一個可能會被忽視,但革新意義不宜小覷的事項。

新《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和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的媒體發佈,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場所,供社會公衆查閱。”此前的《證券法》則規定“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佈”(後半條相同)。

一言以蔽之,這意味着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時代的落幕。雖然爲了保障證券信息披露的質量,相關披露媒體仍然會有準入門檻,但大勢所趨是證券信息披露媒體從“特許制”向“覈准制”過渡,對其他媒體而言將是一次契機。曾經出現的,某證券報同一天有超過1000版、字號極小的上市公司披露公告的“奇觀”可能會消失。

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早期並未有指定媒體制度,並出現過一些亂象,如1993年“蘇三山事件”中,一散戶爲了股票“解套”,僞造公文發給多家媒體,聲稱蘇三山公司要被收購,由於海南《特區證券報》草率刊登這一虛假信息,引發了該股的波動。後來建立的指定披露媒體制度,一是爲了確立信息披露的公信力,防止虛假信息的登場和干擾,二來也是爲了便於投資者集中查閱。最後逐漸形成了深圳交易所“三大報”和上海證交所“四大報”的指定媒體格局。

然而,我國目前的滬深上市股票已經將近四千只,各類需要披露的信息每日層出不窮,同時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的大普及格局也早已不是《證券法》1998年制定、2005年修訂時的格局。指定媒體已然成爲多年的“吐槽”對象,上市公司要爲此費錢,投資者也通常不會通過指定媒體來收集所需要的信息。

一方面,隨着網絡技術成熟和資費降低,滬深交易所的官網本身能夠成爲普通公衆的“信息直通平臺”,由於其權威性,自然成爲了人們的首選,這也是新《證券法》將“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列爲首要發佈平臺的原因;另一方面,經過多年市場競爭,一些平臺也已經依託其快捷友好的信息推送方式,佔據了諸多投資者的電腦和手機。新《證券法》終結指定媒體,可謂時代的必然。

雖然傳統指定媒體大概率會在“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的媒體”的資格爭奪戰中佔據優勢,但整個環境已經發生變革。

不僅有更多的線下線上媒體會成爲證券信息發佈平臺,更重要的是,在新環境下,公衆對媒體的期待將更明顯地轉向“有效信息”,即媒體不應滿足於五花八門的證券原始信息的傳遞人,而是發揮自身的新聞調查、數據分析特長,來爲投資者尋找、探究證券價值的窪地與泡沫。

期待無論是專業財經媒體,還是兼顧財經報道的綜合媒體,將在新的起點上展開有力競爭、惠及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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