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雲浮一局長羣發短信誹謗縣委書記 被以誹謗罪判刑)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了葉某慶因誹謗、挪用公款、貪污、受賄申訴駁回通知書。

葉某慶是廣東省雲浮市新興縣原衛生局局長。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駁回申訴通知書中指出:你因犯誹謗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一案,不服廣東省雲浮市中院人民法院(2008)雲中法刑終字第21號刑事判決及該院(2016)粵53刑申10號駁回申訴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訴。你申訴的主要理由是:1.你僅向部分市縣領導幹部羣發誹謗短信,這些短信並未向公衆散播,相關證人對你行爲的危害性評價不能作爲證據使用,原審認定你的誹謗行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證據不足,不應以公訴程序追究誹謗罪的刑事責任。2.你雖然將以出差名義從單位借取的2萬元出借給葉某文,但確實到廣州出差並花費了2萬元用於公務,因爲貨幣是種類物,你的出借行爲不影響公務,不構成挪用公款罪。葉某慶還申訴指出,其不構成貪污罪,認爲原審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再審改判無罪。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出,本院經審查認爲,廣東省雲浮市中院人民法院(2008)雲中法刑終字第21號刑事判決認定你犯誹謗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具體評判如下:

1.你故意捏造事實誹謗時任新興縣縣委書記葉某某,誹謗信息在雲浮市縣兩級領導幹部中傳播,影響面廣泛,除了嚴重損害被害人葉某某的個人聲譽外,還嚴重損害中共新興縣縣委的形象,你的行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誹謗罪。

2.你以出差爲名從單位借取2萬元公款後,明知你胞弟葉某文是因做生意缺乏週轉資金才問你借錢,但仍以個人名義將該2萬元公款借給其使用。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認定你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原審認定你構成挪用公款罪正確。雖然你確實於2007年8月10日前後去廣州出差,但沒有證據證實你花費了2萬元用於公務活動,故不影響挪用公款的事實認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還在駁回申訴通知書分析指出,原審認定葉某慶構成貪污罪正確,原審認定葉某慶的兩起貪污事實均正確。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出,綜上所述,你的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規定的再審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的規定,予以駁回。

林啓輝 本文來源:金羊網 責任編輯:林啓輝_NB1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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