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楊希 

2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檢察機關高質效履職辦案典型案例,案例共有9個,其中包括了許國俊貪污、挪用公款案。

許國俊是中國銀行開平支行(以下簡稱開平中行)原行長,曾任開平中行信貸股副股長、祕書股股長、辦公室主任、副行長等職務。許國俊於2001年逃匿境外,2002年被國際刑警組織發佈國際紅色通報,2021年被強制遣返回國。

經依法審理查明,1993年至2001年,許國俊利用擔任開平中行辦公室主任、副行長、行長等職務便利,夥同許超凡、餘振東(二人先後擔任開平中行行長,均已判刑)等人,採用辦理虛假貸款套取銀行資金、佔用公司正常還貸資金或直接轉款等手段貪污公款美元6221.73萬餘元、港元3.63億餘元、德國馬克146.1萬餘元,共計摺合人民幣9億餘元;挪用公款人民幣3.55億餘元、港元2000萬元、美元1.26億餘元,共計摺合人民幣14億餘元。

2022年8月7日,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檢察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對許國俊提起公訴。2023年12月13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對許國俊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許國俊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本次案例披露了檢察機關的履職情況。開平中行案被稱爲新中國成立以來銀行系統最大的貪污案,在中央追逃辦統籌協調下,最高檢指導廣東省檢察院、江門市檢察院成立以院領導爲組長的專案組,上下聯動辦案。

在提前介入階段,專案組認真審查400餘卷證據材料,針對案件事實、證據和定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形成近8萬字的提前介入審查報告。審查起訴階段,專案組重點針對提前介入發現的問題,對每一筆事實認定、證據細節、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進行認真細緻審查,對存在爭議的問題,梳理分析學理觀點,檢索總結司法判例,撰寫10萬餘字的審查報告,詳細闡明認定思路和依據,確保案件辦理質量。

根據通報,辦案過程中,許國俊一直強調有自首情節,並提出其在境外的服刑時間應折抵刑期的訴求。針對這一情況,檢察官多次到看守所給許國俊做釋法說理工作,幫助其知曉司法主權原則和我國法律規定,充分認識自身行爲的違法性、危害性,促使其放下思想包袱,克服心理障礙。同時,幫助許國俊申請法律援助,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許國俊在開庭審理時表示認罪認罰,一審宣判後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通報稱,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發揮檢察一體優勢,上下聯動形成辦案合力。強化監檢銜接配合,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立足整體國家安全觀,堅持有逃必追、有貪必肅。

“監檢銜接是否順暢,直接關係職務犯罪案件辦理質效。檢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要強化與監察機關的銜接協作,及時完善證據體系,保證法律準確適用,做到配合到位不越位,制約有力不掣肘,始終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堅決打贏反腐敗鬥爭攻堅戰持久戰。”通報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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