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下午,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奶奶费力的推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河分局的大门,窗口人员赶快拉开大门把老奶奶扶进了大厅让坐下,喘着粗气的老人家哽噎地诉说着……

原来是不日前,家中13岁的小孙子瞒着家人私自拿钱去手机店花900元钱买了一部手机,手机已拆封,孩子害怕家里人管教,把装手机的盒子和买手机的发票都扔了,自己也害怕地躲避到同学家一天多未回家。因家庭情况特殊,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这些钱是老奶奶准备用于看病的钱。在去找商家协商退货、商家不予退款的情况下,老奶奶以孙子偷钱为由报了警,在热心民警的指引下随后到分局来投诉。

1月6日,滨河分局执法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解。执法人员指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该孩子才13岁属于未成年,其买手机应当有家人陪同,私自偷拿家里的钱去买价值900元的手机,明显属于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行为。

最终经过调解,商家同意退货,考虑到手机激活后确有贬值,老奶奶也自愿支付给商家200元“折旧费”。

执法人员提醒经营者:

未成年人高额消费,交易可能无效。对于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等价值较高的大宗商品,《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像烟酒一样作出明令禁止,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一味纵容甚至鼓励未成年人高额消费。“作为商家,应当明确买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交易很可能属于无效,到头来是商家自身遭受损失。”同时提醒,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青少年发育越来越提前,商家有时候确实难以从买家外表上区分是否未成年,因此在交易过程中更要适当鉴别、慎重对待,要综合判断买家年龄和智力是否与购买能力相适应,在必要时要求未成年人在家长陪同下购买或劝阻其消费。

同时,家长也应当加强对子女教育,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向子女灌输正确的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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