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下午,一位白髮蒼蒼的老奶奶費力的推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濱河分局的大門,窗口人員趕快拉開大門把老奶奶扶進了大廳讓坐下,喘着粗氣的老人家哽噎地訴說着……

原來是不日前,家中13歲的小孫子瞞着家人私自拿錢去手機店花900元錢買了一部手機,手機已拆封,孩子害怕家裏人管教,把裝手機的盒子和買手機的發票都扔了,自己也害怕地躲避到同學家一天多未回家。因家庭情況特殊,孩子一直由爺爺奶奶照顧,這些錢是老奶奶準備用於看病的錢。在去找商家協商退貨、商家不予退款的情況下,老奶奶以孫子偷錢爲由報了警,在熱心民警的指引下隨後到分局來投訴。

1月6日,濱河分局執法人員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了現場調解。執法人員指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該孩子才13歲屬於未成年,其買手機應當有家人陪同,私自偷拿家裏的錢去買價值900元的手機,明顯屬於超出自身“能力範圍”的行爲。

最終經過調解,商家同意退貨,考慮到手機激活後確有貶值,老奶奶也自願支付給商家200元“折舊費”。

執法人員提醒經營者:

未成年人高額消費,交易可能無效。對於未成年人購買手機等價值較高的大宗商品,《未成年人保護法》並未像菸酒一樣作出明令禁止,但這並不意味着商家可以一味縱容甚至鼓勵未成年人高額消費。“作爲商家,應當明確買家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否則交易很可能屬於無效,到頭來是商家自身遭受損失。”同時提醒,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青少年發育越來越提前,商家有時候確實難以從買家外表上區分是否未成年,因此在交易過程中更要適當鑑別、慎重對待,要綜合判斷買家年齡和智力是否與購買能力相適應,在必要時要求未成年人在家長陪同下購買或勸阻其消費。

同時,家長也應當加強對子女教育,養成良好行爲習慣,向子女灌輸正確的消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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