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大棚房”問題?

所謂“大棚房”問題,是指一些地方的工商企業和個人借建農業大棚之名,佔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農田,違法違規建設“私家莊園”等非農設施,嚴重衝擊了耕地紅線。

二、清理整治的範圍有哪些?

按照嚴守紅線、突出重點、分類處置、集中打擊的要求,對佔用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非農設施,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的違法違規建設行爲,依法依規進行全面清理整治,重點清理整治工商資本和城市居民到農村非法佔用耕地變相開發房地產和建設住房行爲,清理整治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三類問題:

(一)在各類農業園區內佔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違法違規建設非農設施,特別是別墅、休閒度假設施等。

(二)在農業大棚內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建設商品住宅。

(三)建設農業大棚看護房嚴重超標準,甚至違法違規改變性質用途,進行住宅類經營性開發。

三、關於生產設施用地的範圍是如何界定的?

(一)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二)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三)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四)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於15平方米)用地等。

四、關於配套設施用地的有關規定有哪些?

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根據規模化糧食生產需要,種植面積在10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

五、附屬設施用地的規定有哪些?

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一)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二)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三)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六、哪些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爲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七、關於加強設施農用地服務與監管的職責有哪些?

(一)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業部門和鄉鎮政府都應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加強監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

(二)關於加強設施農用地服務與監管的職責有哪些?

(三)區縣級農業部門加強設施農業建設和經營行爲的日常監督,做好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鎮街政府負責監督經營者按照協議約定具體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並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

(五)區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要依據職能加強日常執法巡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開展設施建設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對於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的,應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擅自擴大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擅自改變農業生產設施性質用於其他經營的,應及時制止、責令限期糾正,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六)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要加強對基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執法行爲的監管,對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的,要堅決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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