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

作爲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

由於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

借貸規模不斷擴大

而另一方面,老百姓也切實地感受到

民間借貸

有部分領域處於

盲目、無序、混亂的狀態

......

近日,平樂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約定利息過高而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雙方就借款利率問題各執一詞。

基本案情

被告劉某因資金週轉所需,於2014年7月22日向原告陳某借款人民幣230萬元,並向原告出具了借據一張,未約定借款期限和利率,黃某作爲擔保人在借據上簽字。

嗣後,陳某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劉某支付了230萬元,之後,劉某於2015年7月13日償還陳某借款本金30萬元,2015年11月10日經雙方協商,達成《續借款、保證擔保協議》,補充約定2014年7月22日被告劉某向原告陳某借的230萬元,按月息3%計算,按月支付,尚欠借款本金200萬元,陳某同意劉某原借款繼續借貸,保證擔保人黃某表示同意,並保證擔保至借款本息償還清爲止。

2017年5月18日,黃某償還陳某借款本金50萬元。同時查明,被告自2015年7月13日後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過利息。

陳某多次催討餘款及利息未果,無奈之下,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償還借款人民幣15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36%計算至上述借款還清爲止),被告黃某對該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告劉某、黃某認爲,尚欠借款150萬元是事實,但認爲利息應按年利率6%計算。

法院審理認爲

原告陳某主張被告劉某償還借款本金150萬元,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但原告陳某訴請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36%計算的訴訟請求,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不符,僅依法支持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對於高出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黃某作爲保證人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遂依法判決被告劉某償還原告陳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5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利息以150萬元爲基數,自2015年7月13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借款還清爲止),擔保人黃某對該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官釋法

高額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雙方在約定利息時應符合法律規定,不能超過法律對利息的最高限制,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予保護;約定的利息在24%-36%之間的,作爲自然債務,當事人自願支付的,法律不干預;約定的利息超過36%的,即便當事人支付了,也可以要求返還。

來源:平樂縣人民法院

作者:莫鳳強  趙桂芳  張北平

編輯:盧光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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