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爲提升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極力杜絕類似情況發生,“條例意見稿”在第三十二條做出了特殊規定,明確指出: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規定,在相關部門發佈防颱風預警信號和防禦指引後未採取避險措施,或者拒不執行和配合人員轉移、安置決定,而導致其需要救援救助,因救援救助而產生的費用由被救助的單位和個人承擔。意見稿對市民個人防颱風責任與義務做出明確,規定在防禦颱風期間,個人應服從全市防災減災工作大局,在政府防風指令下達後,拒不配合轉移、不聽勸阻、頂風行動導致救援力量出險營救,救援救助費用將由被救助個人承擔。

記者16日從珠海市應急管理局瞭解到,珠海經濟特區防颱風條例制訂工作已納入珠海市人大常委會2019年立法計劃,該局起草的《珠海經濟特區防颱風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意見稿”)已對外公佈,即日起徵集各界修改意見。意見稿對市民個人防颱風責任與義務做出明確,規定在防禦颱風期間,個人應服從全市防災減災工作大局,在政府防風指令下達後,拒不配合轉移、不聽勸阻、頂風行動導致救援力量出險營救,救援救助費用將由被救助個人承擔。

頂風外出被救費用自理

確保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是防災減災工作重要使命。自2017年以來,我市接連遭受強颱風及以上級別颱風影響,期間,個別、極少數羣衆不顧後果,頂風違規行動遭遇險境,各級應急救援力量緊急施救,不僅帶來人力、物力、財力巨大投入,影響到全局性防風抗災行動,還造成營救人員身處險境。爲提升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極力杜絕類似情況發生,“條例意見稿”在第三十二條做出了特殊規定,明確指出: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規定,在相關部門發佈防颱風預警信號和防禦指引後未採取避險措施,或者拒不執行和配合人員轉移、安置決定,而導致其需要救援救助,因救援救助而產生的費用由被救助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也就是說,對於颱風期間違規行動者,求救過程各項成本,政府不再包乾,須當事人自掏腰包。

依法可休“颱風假”

同時,“條例意見稿”還提出,珠海臺風預警信號及其防禦指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不同級別的預警信號及其防禦指引及時、主動進行防禦或採取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等措施。單位和僱主不得違反颱風預警信號及其防禦指引的要求,強行要求非搶險救災或保障社會基本運行的工作人員到崗工作;不得因工作人員遵守防禦指引而解除勞動合同或扣減其工資報酬等待遇。單位和僱主違反條例規定,強行要求工作人員到崗工作,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應當依法賠償,對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者、實際經營人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單位和僱主違反本條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須以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單位和僱主違反條例規定扣減工作人員工資報酬等待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造成人員嚴重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單位或僱主刑事責任。

企業不組織防風應急演練將被罰款

此外,“條例意見稿”還將公衆防颱風能力培養納入市民素質教育,重點要求各級各部門及規模企業加大防颱風應急演練力度,防患於未然。提出我市各級防颱風指揮部、有防颱風職責的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用工人數超過50人以上的企業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防颱風應急演練,檢驗、改善和強化防颱風應急準備、部門協調和應急響應能力。演練、培訓和宣傳所需費用納入本單位、本部門預算。未按規定組織防颱風應急演練,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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