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記者,萬佳麗 上海)訊,香港證監局消息,1月14日撤消有關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UBS Securities Hong Kong)暫時不得爲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上市申請擔任保薦人的處分。

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統稱爲UBS)在2019年3月14日受到處分,原因是它們在擔任三宗上市申請的其中一名聯席保薦人時沒有履行其責任,而證監會針對它們的其中一項紀律行動是將容許UBS Securities Hong Kong擔任保薦人的牌照暫時吊銷一年。

而之前UBS被香港證監會暫時吊銷保薦牌照一年,是因爲去年的一則處罰。

2019年3月14日,香港證監會對瑞銀、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美銀美林遠東公司和渣打證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渣打證券")做出重罰。

其中,對瑞銀的處罰最重。因保薦人缺失,對瑞銀集團(UBS AG)及瑞銀證券香港有限公司(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3.75億港元;暫時吊銷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牌照,爲期一年。

調查發現,UBS沒有就中國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森林")業務的多個核心範疇作出合理盡職審查。因此,香港證監會暫時吊銷岑天的牌照,爲期兩年,由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原因是他在負責監督中國森林上市申請的執行工作時,沒有履行其作爲保薦人主要人員的監督職責。香港證監會亦發現,UBS在中國森林的上市申請中所犯的缺失,可歸因於岑身爲保薦人主要人員在履行其監督責任上疏忽職守所致。

一年未到,香港證監會爲何提前撤銷當初的處分?

香港證監會表示,UBS已按協定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並與該機構合作,檢討有關其進行保薦人業務(相關範疇)的政策、程序及常規。

該檢討機構已對UBS的加強管治程序(由接納保薦人的任命至上市申請人上市)進行爲期十個月的檢討。該檢討機構的結論是,UBS在相關範疇的管治及監控程序大致上設計良好,及其評價已考慮到多項主要監控措施,包括:

在第一道防線內設立程序、檢討、管治及監察框架,以支持交易團隊在相關範疇遵守規定,及利便進行有效的管理監察;制定政策以訂明適用於保薦人業務第一道防線的監控職能的特定職責,當中包括素質保證、監控監察及測試,以及事件彙報及上報,確保在執行上市工作時符合內部及監管的規定和期望。

具有足夠及適當的平臺,以便將在整個交易週期所識別的重大事件上報,從而透過特定授權與職位高於保薦人主要人員的管理層(包括核心職能主管)進行討論;獨立的第二道防線(即合規及營運風險職能)可充分地參與其中。

設有一項由內部審計組所設計及執行的審計方案作第三道防線,而該內部審計組能夠適當及充分地履行其職責及進行年度評價,確保UBS及其系統和監控措施均持續有效並符合相關的監管規定。

作爲檢討工作的一部分,該檢討機構亦審視了UBS在最近期的兩宗上市申請中的保薦人工作(分別已於2017年及2018年完成),並認爲UBS在該兩宗上市申請中已執行上述的監控措施,及在履行其保薦人職責時,已按照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規定進行足夠和有效的盡職審查。

香港證監會決定撤消有關UBS Securities Hong Kong暫時不得擔任保薦人的處分,是因爲香港證監會已評價該檢討機構對UBS的檢討結果,包括向該機構取得支持其檢討結果的文件,以及要求該機構解釋爲何得出UBS具備足夠及有效的管治框架及監控程序的結論。

香港證監會希望明確指出,在評價UBS的個案中所採納的標準等同於所有持牌保薦人應採納的標準。此外,所有持牌保薦人必須明白,監管規定是否獲得遵循,最終取決於公司在執行所有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的任命時,能否在實際的情況下有效地應用及實行該等監控措施,而這需要管理層密切的關注及監督。

UBS自2009年起一直加強有關其進行保薦人業務的系統及監控措施。截至2018年,UBS的加強措施範疇包含證監會關注並引致其在2019年3月14日作出針對UBS的紀律行動的主要範疇,即UBS在與上市申請人的客戶及供應商進行盡職審查訪問時的作業手法;對上市申請人的重大資產進行的視察;及備存紀錄,以顯示UBS如何覈實受訪者的身份,進行訪問的地點,以及所視察的重大資產是否存在及其整體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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