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

辦案綜合考量維護民營企業利益

“今年是我們公司創建20週年,公司在實現快速發展和產業升級的同時,很願意和檢察機關一起保護未成年人,更好履行社會責任。”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檢察院未成年人關愛教育基地揭牌儀式在蘇州東山精密製造公司舉行,該公司總經理張應春表示。

在一家民營企業建立未成年人關愛教育基地,源於一起企業員工盜竊案。2016年底,劉某、肖某和龐某(均爲成年人)經事先預謀,由肖某和龐某通過正常招工進入東山精密製造公司車間工作,再伺機偷出車間生產的電子產品,由劉某負責銷贓。之前,他們在無錫打工時就用同樣的方式偷拿企業產品,因爲沒有案發而愈發膽大,又在蘇州“如法炮製”。作案三次後,因被其他員工發現而事發,並被吳中區公安分局抓捕歸案。

劉某等3人不僅給企業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而且爲企業帶來了違約風險,嚴重損害了企業形象。他們的行爲已經具備了刑事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懲罰性。但是,根據現有證據,3人涉嫌職務侵佔罪,犯罪數額並未達到刑法規定的6萬元量刑起點,很可能不構成犯罪。

爲紮實辦理此案,吳中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張曉江、檢察官助理徐飛行和公安機關承辦人一同前往發案單位深挖細化證據。

根據刑法規定,要構成職務侵佔罪,行爲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根據現場勘查,肖某和龐某雖然都在四樓車間工作,但是他們分別負責產品檢驗和流水線產品組裝,工作職責並不包括“暫時保管、處理手機屏幕”,更不構成“事實佔有”。他們之所以能夠輕而易舉拿到手機屏幕,只是因爲他們利用了車間員工的身份,而非法律意義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結合補充偵查的證據,吳中區檢察院認爲,肖某和龐某經事先預謀,將工作單位的財物據爲己有,其行爲不構成職務侵佔罪,而應構成盜竊罪,於是以3人涉嫌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今年2月,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劉某等3人一年零六個月至一年零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並處罰金1萬元。

東山精密製造公司非常認可檢察機關爲維護民營企業利益所作努力,同時,針對吳中外來打工者中年輕人多,其中不少是未成年人、法治意識不強的情況,主動提出在該公司建立未成年人關愛教育基地,警示、教育、幫扶未成年人。

來源丨檢察日報

作者 | 盧志堅  張峻琦 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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